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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角色的轉變?

昨天去了 Open Knowledge 搞的《保護產權=保護創意?》民間諮詢會,不過其時間上好像不太夠,三位講者講完後的問答環節比較倉促,也在所難免地變成「訴苦」時間。

是次諮詢會的詳細內容我不說了,他們有做錄影,我只談談自己的一個想法。在問答環節裏,有人提到叮噹和國際影業,說到國際影業是如何賺錢的:因為國際影業只是代理,所以只能從影音 (聽說還有模型) 收取直接利潤。我在想,在未來,這些代理公司會變成怎麼樣?

網絡的發展,將傳統產業的架構打破。以前出版一個作品,由上至下的創作、製作、宣傳、包裝、運輸、上架、零售等等,涉及很多層次,很多人的加入,所以會有「工業」之稱。但現在科技發達,創作人可以用不太多的花費,完全獨立於工廠的運作,通過網絡實行「一腳踢」的宣傳發佈,不僅快捷,而且因為沒有通過層層架構收取利潤,也可以更便宜地發佈東西了。

以上描述的是直接的創作者與消費者的關係拉近,但因為語言的隔膜,作品要走向世界,還是要靠翻譯,要靠代理做本地/國際化。但這一點,也可能會逐漸地轉變。

在諮詢會其一講者毛向輝的演講內容裏,提到了 《Free Culture》 這一本書。這是本通過創用 CC 授權的書,中國網民通過 wiki 大眾協作 (mass collaboration,自譯,有錯請更正) 為這本書做了一個中文翻譯。毛向輝說,以前通常翻譯一本作品需要幾星期甚至幾個月,但通過網絡的動員力和 CC 所推的創作力,只消一個星期就搞定了。

說起翻譯,當然不得不提國內的字幕組,由取得片源、翻譯字幕、壓片、包裝,再經 P2P 的渠道發放,整個過程不過一、兩天的事,全都建基於網絡平台運用之上。而且因為不同字幕組之間的競賽之下,翻譯品質往往比代理有過之而無不及。

曾經這樣想過:對於日本的動畫公司,想在中國賺錢,只要經代理在銷售具有實物的週邊產品就夠了。因為地下渠道的高效運作,為其作了免費宣傳,他們不用特地花一筆錢找代理做翻譯和本地化。雖然賺不到作品本身的直接利潤,但週邊帶來的間接利潤更是重要。

這當中有很多錯綜複雜的版權問題我沒有提過,但仍可以看出網絡的威力,是如何為傳統產業帶來衝擊。因此,代理可能會轉變成 (1) 專門代理實體產品, (2) 統籌網上 fans 的字幕翻譯活動,並將好的成品變成實體影碟或數碼內容出售。當然,這只是我的突發奇想,還未有考慮當中種種版權瓜葛、利益如何平衡等等。

再想遠一點,網絡化全球化底下,現在傳統的大影音公司會變成怎樣?傳統工廠架構被打散,大公司會化成一個個的獨立創作戶嗎?還是說他們會轉型,成為各個獨立創作發佈的平台,並收集用戶資料提供統計數據,分析市場上最熱門、最多人看、收集用家評論等等給用戶?

這些都是正在默默轉變中,遊戲規則發展會如何,難說也難料。尤其是科技和網絡的發展,隨時殺出「程咬金」扭轉局勢。但可以 (老土地) 肯定,傳統產業要追上,絕不可墨守成規,原地踏步。

回應

  1. 你提開字幕組我就講下題外話。有次因為miss左一集醫人當自強,上去大陸網頁睇返,D翻譯其實都可以好嚇人架,完全同Google 網頁翻譯服務有得揮。我估大概有兩、三成對白裡面會搵到翻譯錯誤。

  2. 甚麼時候「版權代理」才會嘗試新的營運模式,以迎合使用者需求的改變呢?

    現時最大的問題,其實是在於「版權代理」的本質。現時「版權代理」說好聽一點是在本地推廣產品,但現實地說其營運模式就是要在代理地區柞盡代理作品的版權,由直接、間接、周邊、到訴訟,總之從最多的途徑賺盡所有版權收入,這是他們的營運模式。在此模式下,我們可以期望他的本意是推廣及保護創作人嗎?

  3. 以現在的版權法上,代理也是其一大受益者,當然會死守不放。所以,我在此文也沒有考慮這個問題。

    昨日當大家在討論代理如何賺錢,思考角度仍然是如何讓這些人可以「保著飯碗」時,我就想到未來可能沒有代理這回事,又或者代理將變得小型~~ 網絡發達下,「中間人」角式會如何轉變呢?是很有趣的問題,也是此文拋出來的問題。

    另,我覺得,在這些轉變下,如何能為創作者「保著飯碗」才是比較重要。

  4. 昨天Forum 尾段為超時而要多付$2000 的事擔心中,所以好像miss 了你提到那位仁兄的發言 _

    我想要分清楚「版權代理」和「出版人」(publisher / distributor) 兩樣。如果說到的是IFPI, 作詞人協會這些版權代理的話,他們本身公司的唯一業務便是從在版權費中收錢… 這和什麼翻譯出版等其實拉不上關係。很難想像單靠版權「搵食」的公司能有什麼新的營運模式。

    相對地,其他各類的出版人 (例如發行商,代理人,之類) 則比較適合套用在Jacky 所說的「中間人」問題。而其實的確互聯網最大的優勢便是每一個人也可以是distributor。比方說在80年代你要出版一本小說,唯一的方法是經某個發行商出版,因為印製、宣傳、等等的distribute cost 很高。但Internet 則改變了這個現像。

    題外話,最近經常說到這個問題時都會提到Web 2.0。然而其實類似的想法早在1972年已被人提出來了 — prosumer — 提出電子時代會由mass production 轉為 mass customization (PROducer -> conSUMER)

    :-)

  5. 在技術上,理論上,可以做到向日方購買正版片源(不論是光碟還是網上),然後用程式掛上翻譯組自製的字幕(字幕用cc發佈,不連畫面)。但目前都沒人這樣做。

    連水貨都被成龍描繪成邪惡(所以金獅變了百事達後,沒有了許多香港無代理、但很有質素的中東片)的香港,當然會全力阻止代理收費權被削弱的行為。於是,大家只有看着代理「劣幣驅逐良幣」,甚至不代理。而作品本身,就失去了好的傳意功效,甚至因沒代理而失去與讀者接觸的空間。

    在此時此日做這種不讓訊息或創作交流的事,嘿嘿。

    另外,叮噹在日本,是有官方期刊介紹新玩物、情報等,但不等於其訊息不許別人交流。期刊購不購買是你自己決定的,在不少日本書書局(簡單如SOGO的旭屋)雜誌架上很易找到的。日本的fansite雖是用圖比香港少得多,但也有用少量的圖。不見得小學館要將之封殺。

    再者,我不明白為何版權代理公司,要由某幾間壟斷。例如我要在香港媒體上發佈一首歌,為何偏要是cash?我不可以不透過cash嗎?結果,不幫襯cash變成不合法,誰言沒官商勾結?

  6. Ben:
    噢,原來要多付 2000… x__x
    其實我說的,就是你所指的第二類。至於「版權代理」,則更難說~

    小狼:
    目前沒有人出CC外掛字幕,可見字幕組其實還有保守心態,未夠開放。所以,別說版權持有人或代理商,中國網民也需要認識開放與創作的關係。

    至於cash,我有點混亂,是否 non-cash member 就不受限制?

  7. quote: "曾經這樣想過:對於日本的動畫公司,想在中國賺錢,只要經代理在銷售具有實物的週邊產品就夠了。因為地下渠道的高效運作,為其作了免費宣傳,他們不用特地花一筆錢找代理做翻譯和本地化。雖然賺不到作品本身的直接利潤,但週邊帶來的間接利潤更是重要。"

    Yeah, I think ideally any forward looking business should see the point. But in reality I think most companies still has that attitude of any of their material should exist under their total control….. just like ppl record their TV show and share them on Youtude… (in a way there is no different than what 字幕組 is doing) Viacom and others keeping pressuring to take down down.

  8. Jacky:

    關於Cash, 其實簡單來說~ 就是你可以自願入會,入會後他們就會幫你代理版權,透過收取版權費後再用一些方法把版權費「平分」給你…

    版權代理往往是很monopolize 的~ 因為其成立原因一方面就是明白獨立的創作人很難自己追討版權,另一方面是透過國際合作,互相替對方在本地監察版權使用狀況和收取版權費。所以其本質上就要求愈monopolize 才愈efficient。(這個point 文字上有點亂~ 希望大家也明白)

    但其中常見有三個問題,一是獨立創作人相對於擁有大量資源的唱片公司在版權代理的分配機制中有時會有不公平的情況出現。

    另一個問題是,因為版權代理始終是「代理」,是靠「收版權費」搵食的,所以版權代理的利益往往不等於創作人的利益。例如Fan Site 在創作人眼中可能是幫忙免費宣傳的東西,但在版權代理眼中當然沒有這回事。

    最後一個版權代理在香港的問題是 (有些地方沒有這個問題),就是版權代理會要求擁有exclusive 的授權,意即創作人在成為某些版權代理的member 後,就不能再relicense 自己的東西了。這點令往往令創作人本身也失去了擁有自己作品的可能性,而且關上了使用CC 這類 Licensing 的可能。

  9. @小狼,你要在媒體上發佈歌不join CASH是沒有問題的,你授權媒體應該已經足夠,只要你不介意最後你不會收到版稅。

  10. 如果影像作品的代理跟形象(副產品)代理不是同一個組織時,或代理權是分開賣時,會如何呢?以上推論是否可行呢?

    實體化商品的二次創作也如何呢? 是否可以接受? 問題仍然有很多

  11. 不介意收到版稅的媒體授權,我也做過。因為曾在某電台節目中播歌。然而,那個媒體還是把我授權的作品名稱填在向CASH稟報的表格上。

    然而,如果要成為一首被唱片公司採用的詞,就逃不過。最後,我寧可選擇失去這機會,也不願以後(及以前)的創作能否發佈,也被它限制。

    =

    實體化商品的二次創作,可以再研究。如果是「商品」,那麼與版權持有人要談商業問題,也是合理的。

    但那些不是商品的二次創作,應有一個fair use的空間。否則只會殺死創作。

  12. 我正是當日提起字幕組BT日本動畫引發周邊商品經濟的那個
    實際上我只說了三分之一就被叫停了= ="
    周邊商品這回東西沒有知名度就是「垃圾」
    然而對於該作品愛好者而言卻是藝術品甚至是依存品
    正是有賴字幕組的「負成本宣傳」才會有海外市場的發展
    而於現在多媒體商業戰略的攻勢下周邊商品經濟
    往往可以補償作品乃至超於製作成本而取得利潤
    那麼禁制此道者反是對製作商沒有好處

    有陰謀論說BT刑事化是想將封殺外國作品來港之途徑
    以為取締外國品並暗裡強要人正版購入/接受港產娛樂品
    然而正是近年港產娛樂事業質素每下愈況
    才是港人去尋求看日韓劇集歌曲、日本動畫等
    相對在競爭中經受洗煉的優秀作以取代近年不堪入目/耳的港產品
    真的通過BT刑事化的話,我看只會有累鬥累的場面
    甚至變成例如刻意只去戲院看外國電影的針對性的反抗現象
    香港文化娛樂環境前景更是不堪想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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