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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卷筆記-資訊分享,鎖得住?

info-not-free

本書英文名字是 Information doesn’t want to be free,此處吃了 free 的雙重意義:自由與免費。這一句話有下文:people do,所以完整的翻譯文應為:渴望自由的不是資訊,而是人。作者討論網絡時代下的著作權問題,著作權持有人(未必是創作者本人)因為不了解拷貝的時代意義已然大覆改變,而將權力任意擴大至影響我們的日常生活,留下許多危險的後門,使明明可以安全的電腦變得不安全,犧牲實在太大。著作權的界線問題是需要確立的,而此書則將當中的理據好好說出。我們渴望的自由,與需要付費的資訊,並不全然是非此即彼的對立。

限制拷貝的權利,是維護著作權者一直去做的事,這在舊時代拷貝還需一定成本時顯然是有效的,但在網絡時代凡事皆拷貝,甚麼下載、串流等本質都是拷貝,而且拷貝還不止發生在伺服器與客戶端,還有中間幫手做連接的電腦。這使得那些以著作權之名的人,想擴大權力到任何發生拷貝及連結的地方:寄存服務業、網站連結、ISP、搜尋引擎、線上付款、網絡廣告、網域註冊、DNS業者、代理伺服器、翻牆工具、電腦硬體等等。而現實上他們也攻佔不少地方,只要他們一說你侵權了,相關服務就可以「通知即拿下」,而且被告假定有罪,需要證明自身清白,這是相當不對稱的。

他們亦有防守,就是以數位鎖鎖住用戶可以如何取得他們用真金白銀買回來的作品,這鎖限定某機器某軟件某平台某連線等等下,才可以享用作品。基本上用戶並不擁有作品,而是一種有限制的使用權。有一天他們覺得不妥,還可以取回你的使用權,使你買回來的東西全部作廢,即使你擁有檔案在手。本來擁抱開放的 HTML 格式也在壓力下要在下一版加入 DRM,情況令人擔心。

現代電腦都是通用電腦,只需灌入不同軟件就可以做不同的事,這是 Alan Turing 的 Universal Machine,數位鎖不惜破壞此運作原理,在你的機器上鑽個黑洞,使你不能操作之餘,還裝模作樣讓你看不見,這就是惡名昭彰的 rootkit。下數位鎖的通常就是發行商、中間人,而非創作者本人,有很多時創作者本人並不擁有解鎖的能力,也就是另一個層次的鎖死:創作者得屈服於持數位鎖的中間人,賣斷他們的曝光機會,很難移到其他平台,而且很貴,使創作人收入很少。這就是為甚麼近年很多歌手的投訴串流服務,本來就是積少成多的收入,給中間代理吃掉很多。

作者提出一點很特別,就是控制得厲害的中國,有很多高層領導都是工程師,工程師無疑就是愛控制的人。有人說現在科技公司帶領世界,以工程師的心態、科學方法去管理,是一種理想的統治方式,這明顯只是說對了一半,另一半是 Geek 的精神,挑戰權威,渴望開放、自由、流通的資訊環境。

控制手段搞亂平民的生活,在沒有網絡之前,我們同樣會借朋友書、電影、音樂來拷貝,私下互相交流。又或者為喜愛的作品創作同人誌,二次創作。現在只不過是將這些生活都擺上網做,你就要不惜破壞網絡的運作方式,來控制來監管。這些私下交流與盜版商拿你的影片再賣賺錢是兩碼子的事,你要問的是究竟這些拷貝是否都有損利益?拷貝除了是製作多一份,還是一種傳播手段。人們私下交流討論得多,其實也提升了作品的知名度。

我們亦常常對於某些出了名的創作者,可以以舊作品不斷賺錢,事實上不事生產非常感冒。古舊的著作權是有時限的,在經過一定時間就必需交給公眾領域,令創作生態得以循環。可是現代的著作權卻是可以無限「續期」的,藉口當然是靠此糊口的人已擴展到一整個產業,影響太多人,但這卻令社會的整體創作力下降。如今拷貝的流通,反而打破了這種壟斷情況。

對於如何在拷貝世界生存,作者提出創作者可以仍然保留實體銷售、賣廣告、周邊產品、接案、賣門票、群眾集資等等。至於在網絡上流行的拷貝,你可以視為一種傳播,再說你要管的話成本也太大。舊方式找投資人的方式仍然可用,但你得衡量當中利害關係,現在你自己做行銷、公關、會計、設計等等工作,其實已經簡化了不少。

著作權該死嗎?作者說了個比喻:管不了朋友間請吃飯,就該直接宣告金融法規已死嗎?不,這只代表他們該劃好界線,那裏該管那裹不該管。作者建議我們應當能夠討論出一個概括授權的模式,類似於音樂公司容許電台播放音樂那種,但卻是放諸公眾的,這是可行的,可讓投資者、創作者受益,亦鼓勵競爭、創新。在所謂的「非法」下載化暗為明時,相關業者能把重心擺到改善使用者經驗、創作的曝光或改善寬頻系統等等,而非花大量心力堵截盜版。這裏收來的授權金如何分配,需要配合技術追蹤來取得公平的分配。在法律上這作法會碰上反托拉斯法挑戰其統一定價的設定,可能需要加上一些同意條款配合。

個人渴望自由,但權勢會限制人們的自由,不論是以過時的著作權概念之名,還是以反恐之名。我們的恐懼也讓我們自願放棄更多的自由。在這選擇題中,作者仍然相信消除恐懼的唯一方法,是牢牢掌握資訊方法,並確保每一個人能分享科技的好處,不讓權勢壟斷獨享。拒絕科技,不代表壞人就得不到他,但會讓好人手無寸鐵。

香港早前靠議員拉布而拉倒版權修訂條例,當中我們常提出的問題是:這有甚麼迫切性?事實上是要符合聯合國的著作權條約要求,作者形容為:「它跟世上各種白痴著作權法的關係,就好似《魔戒》當中魔多和中土世界諸多鳥事的關係一樣——它是最根源、也是最主要的幕後主使者」。所以說,要低抗之需要很大的力氣,立法者會大條道理去推動相關條例。我們要一邊對抗立惡法,另一邊以行動證明如何使用網絡使創作人得益。

回應

  1. 前陣子讀了 Lawrence Lessig 的《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如何找回我們的「自由文化」》,可以說和格主分享的這本書有異曲同工之妙。作者同樣以智慧財產權切入,分析了美國歷史上柯達相機、唱片、廣播等產業問世時的法律環境,再回到當代探討自由文化的重要性。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395164

  2. Lessig這本也有看過,也推薦,不過寫的時間比較久了。這本會說到斯樂登、網路中立性等等,角度比較從實際運作出發,而多於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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