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12, 2005

合理使用

港燦 的 Blog 最近碰上了相片的版權問題,事原有一些該圖片的原拍攝者投訴港燦什麼也沒有通知便引用了。而事實上,事情不算太複雜,只要加上圖片來源便可以了。

我的 Blog 也用不少的圖片,主要是自己文筆差,所以希望用些圖片讓文章看起來比較 eye-catching 。主要用圖片的多數是在評論商業產品如:電影、動漫,又或一些 IT 界圖片。而自己在找這些圖片時,通常都會找一些電影公司放出來的電影劇照,又或者在網上找,在選擇圖片時,也盡量想在貼這些圖時會不會有損版權擁有者的利益。

在這一方面,和其他版權一樣,有些圖片可以在 Fair Use 合理使用底下使用,主要精神在於如用於研究、評論、學術、新聞等等可以例外,但也得視乎情況而定。「合理」二字,實在是沒有一定的定案。而觀乎我的 Blog 所用的圖,是否也符合合理使用原則?我想應該也算是吧!

其實有關圖片運用的問題,在互聯網開始發達時便有了。當時寫動畫網站 EVA Zone 時,其實 Gainax 也有一些指引,並公開了一系列可用的圖,而實際上卻沒有太多 EVA 網使用,大都自己抓圖加功,而 Gainax 也對此是「隻眼開隻眼閉」,因為這些 Fansite 雖然用了很多圖片,但實際是令其得益,令更多人認識到 EVA 動畫。在這微妙的互利共生關係之下,大家也是相安無事,取得了適當的平衡。而早前聽 TalkOnly 有關版權法的專題,也有提過其實在很多「合理使用」的情況之下,即使有關公司對你進行控告,但對簿公堂時如果該公司不能指證你如何損害到該公司的利益,被告也是會勝數居多。

不過,這個情況不同的是,轉述的內容並非商業品,而是另外一些個人創作。和商業公司,我們衡量的是利益;但和原創人,我們似乎也要講人情。在這情況下,如果用 Creative Commons 的話多數都要引原作者的名稱。在沒有標明的情況之下,作者也會自動擁有對該作品的版權,對於他認為「不合理」的情況,是可以提出訴訟的。而網上抄來抄去的情況,如作者發現,通常都會與網主溝通處理。 Blog 的情況,比起 Forum/Newsgroup 更為嚴峻,因為 Blog 很容易被搜尋到,也有 Permalink ,而且形式上更像一個媒體,所以 Bloggers 也應該更留心自己寫作和用圖時的版權問題。

其實一切都在於「尊重」二字,大家互相尊重,好好溝通,就能解決問題了。也請 港燦 兄不要氣餒!

相關連結:

由 Jacky 發表於 June 12, 2005 02:59 AM | 引用
本文的引用網址:
http://www.seezone.net/cgi-bin/MT/mt-tb.cgi/426
迴響

其實港燦兄根本沒做錯甚麼,
圖片上又沒有寫明著作權,

不知者不罪,縱然有罪,罪不至死!

http://deny124.blogspot.com/2005/06/blog-post_12.html

Posted by: 水瓶〥無痕 發表於 June 12, 2005 09:25 AM

雖然沒有講明,但其實也已自動擁有版權保護:

作品要在香港取得版權保護,毋須辦理任何手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在世界各地首次發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權保護。

只要了解和尊重就可以了,而且原作者也不想港燦摺埋~~

Posted by: Jacky 發表於 June 12, 2005 11:07 AM

甚麼是合理的fair use,我自己也曾經說過:

http://www.naitik.net/blog/535

Posted by: nikita 發表於 June 12, 2005 02:13 PM

Joi Ito 有篇講外國fans 如何推動Naruto:

http://joi.ito.com/archives/2005/05/10/fandom_shows_that_file_sharing_can_create_gained_fans_not_lost_customers.html

Posted by: nikita 發表於 June 12, 2005 02:18 PM

(some problem when using your trackback, so do it manually here)

連結的概念早在萬維網的草圖中已經存在。如果按Marshall McLuhan所言「The Medium is the Message」的話,那麼萬維網作為一個「媒體」,其當中的許多「訊息」大概就是包含在連結當中。換句話說,連結是萬維網有別於其它媒體的根本,是其精
華所在,是最不可以分割的一部份。

http://wilsonshum.blogspot.com/2005/06/freedom-to-link.html

Posted by: wilson 發表於 June 12, 2005 03:58 PM

再次不厭其煩提醒大家,你轉貼報紙相同圖表,書同唱片封面,甚至 TV cap 圖,quote 番來源,問題不大,你轉貼其他相,特別係人像相,就算已寫埋來源,但最好都咪貼,因愛響網上發表攝影作品既朋友,對你和其他網友如何在佢地未被知會下詮釋呢張相同相中人,一向非常著緊。

同埋任何網友想效法 “他約我去迪士尼” / “老鼠愛大米” 響網上發表歌曲,請先註明其他人可唔可以 link 你首歌既 audio file,或只可引用你放歌既網頁,或應如何引述你創作既方法,因我之前某個 post 中直接 link 過落某 wma 檔案度,跟住所收到某自稱 kelly jackie 既警告 e-mail 用詞十分嚴厲,但亦知係自己做錯,所以即時刪走直連 audio file 的 link,只保留 kelly jackie 原先發佈歌曲的網頁連結。 

Posted by: 港燦 發表於 June 13, 2005 12:32 PM

打錯字,上面 comment 中 “自稱 kelly jackie” 應係 “自稱 kelly jackie 既朋友”,並非指 kelly jackie 本人。

Posted by: 港燦 發表於 June 13, 2005 12:35 PM

我也贊成一些 Multimedia 的檔案不宜 direct link,因為會增加了該站的流量。

Posted by: Jacky 發表於 June 13, 2005 08: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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