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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網絡暴民 Jacky&#039;s Blog &#187; copyleft</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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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時間停滯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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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7 Jun 2008 03:08:41 +0000</pubDate>
		<dc:creator>Jacky</dc:creator>
				<category><![CDATA[社會]]></category>
		<category><![CDATA[網絡]]></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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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creative-commons]]></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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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話說電影《凶心人》 (Memento) 的主角患了一種失憶病，就是不能夠將短期記憶，轉變為長期記憶。所以，每數十分鐘便會甚麼也記不得剛剛發生過甚麼事，所以身上滿佈紋身筆記。當問他最後記得的東西是甚麼，他說是他被襲擊時妻子臨死的一刻，在這次之後他便患了這種病。也就是說，他一生不斷在迴圈，每隔數十分鐘，他便回到妻子剛死去的時候，時間仿佛是停滯了般。 我們也遇到類似的事。 版權法本來是為了保護作者而設立，用意是在適當的保護下，使知識文化能有所交流。在此必需平衡的是作者和公眾利益，所以當初的版權法 (以下來都是以美國來說) 是有期限的，也就是說經過十四年後，任何作品都會自動走進公眾領域，亦即大眾可以任意取得來使用。不過，在近年，這個期限卻不斷在上升中，到現在這些期限可以長達九十五年。而且某些財團更會運用政治手段，使國會可以修改法例，美國在近三十年間便修改了十數次之多，所謂期限幾近虛設。而且，除了時限長了，其範圍也不斷在擴大，由最初的「地圖、圖表和書籍」，到現在幾乎包括了所有具有形體的創作。除了控制「出版」，也控制「複製」、「衍生作品」，到現在有用科技控制你可以看幾多次、抄幾多次的 DRM。 結果就是，甚麼平衡都被拋諸腦後。本可以被納入為公眾領域的作品，因版權保護期延長而不斷地減少。對一個奉公守法的人來說，他基本上只能用大半個世紀以上的「原材料」進行創作，將近幾十年的文化當視而不見，因為「版權所有，不得翻印」，時間就這樣不停地回到從前。不同的是，我們沒有病，而是要被迫失憶，否認歷史。 幸好的是，這也許並非不治之症。我們可以採用 創用 CC，將大家的一些作品建立成一些「原材料」庫，例如可以是聲效、音樂旋律等等，以供後人可以隨便使用和在其上進行創作。雖然同樣地這些材料，也不可能包括近年來被保護得過了頭的作品，那段歷史可能註定要被封印，但正如 Open Source 的軟體，在經歷相當長時間點滴成果累積，也能達到現在多姿多彩的生態。 P.S. 以上是昨晚去了 CC+Blogger 之後的一些胡思亂想，以上述數據則引自 Lawrence Lessig 的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 一書，當中談的例子當然也是美國法律，放在香港的情景可能不太適合。至於香港的法律，沒記錯期限應該是作者身故後五十年吧？不過其他例如有沒有延長時限的方法，則不太清楚，還請指教。 Tags: copyleft, copyright, creative-commons]]></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 style="text-align:center;"><img src="http://img.photobucket.com/albums/v217/jackysee/JackyBlog/memento.jpg"/></p>

	<p>話說電影《凶心人》 (Memento) 的主角患了一種失憶病，就是不能夠將短期記憶，轉變為長期記憶。所以，每數十分鐘便會甚麼也記不得剛剛發生過甚麼事，所以身上滿佈紋身筆記。當問他最後記得的東西是甚麼，他說是他被襲擊時妻子臨死的一刻，在這次之後他便患了這種病。也就是說，他一生不斷在迴圈，每隔數十分鐘，他便回到妻子剛死去的時候，時間仿佛是停滯了般。</p>

	<p>我們也遇到類似的事。</p>

	<p>版權法本來是為了保護作者而設立，用意是在適當的保護下，使知識文化能有所交流。在此必需平衡的是作者和公眾利益，所以當初的版權法 (以下來都是以美國來說) 是有期限的，也就是說經過十四年後，任何作品都會自動走進公眾領域，亦即大眾可以任意取得來使用。不過，在近年，這個期限卻不斷在上升中，到現在這些期限可以長達九十五年。而且某些財團更會運用政治手段，使國會可以修改法例，美國在近三十年間便修改了十數次之多，所謂期限幾近虛設。而且，除了時限長了，其範圍也不斷在擴大，由最初的「地圖、圖表和書籍」，到現在幾乎包括了所有具有形體的創作。除了控制「出版」，也控制「複製」、「衍生作品」，到現在有用科技控制你可以看幾多次、抄幾多次的 DRM。</p>

	<p>結果就是，甚麼平衡都被拋諸腦後。本可以被納入為公眾領域的作品，因版權保護期延長而不斷地減少。對一個奉公守法的人來說，他基本上只能用大半個世紀以上的「原材料」進行創作，將近幾十年的文化當視而不見，因為「版權所有，不得翻印」，時間就這樣不停地回到從前。不同的是，我們沒有病，而是要被迫失憶，否認歷史。</p>

	<p>幸好的是，這也許並非不治之症。我們可以採用 <a href="http://creativecommons.org/international/hk/">創用 CC</a>，將大家的一些作品建立成一些「原材料」庫，例如可以是聲效、音樂旋律等等，以供後人可以隨便使用和在其上進行創作。雖然同樣地這些材料，也不可能包括近年來被保護得過了頭的作品，那段歷史可能註定要被封印，但正如 Open Source 的軟體，在經歷相當長時間點滴成果累積，也能達到現在多姿多彩的生態。</p>

	<p>P.S. 以上是昨晚去了 <a href="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0073">CC+Blogger</a> 之後的一些胡思亂想，以上述數據則引自 Lawrence Lessig 的 <a href="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95164">誰綁架了文化創意</a> 一書，當中談的例子當然也是美國法律，放在香港的情景可能不太適合。至於香港的法律，沒記錯期限應該是作者身故後五十年吧？不過其他例如有沒有延長時限的方法，則不太清楚，還請指教。</p>
	Tags: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opyleft/" title="copyleft" rel="tag">copyleft</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opyright/" title="copyright" rel="tag">copyright</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reative-commons/" title="creative-commons" rel="tag">creative-commons</a><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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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泡沫」風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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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1 Dec 2007 14:58:11 +0000</pubDate>
		<dc:creator>Jacky</dc:creator>
				<category><![CDATA[網絡]]></category>
		<category><![CDATA[copyleft]]></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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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fair-use]]></category>
		<category><![CDATA[user-generated-content]]></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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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雖然 Here Comes Another Bubble 在刪除了攝影師 Lane Hartwell 的照片後再上架，但也引來其他攝影師的 質疑 是否應向影片創作者 the Richter Scales 有同樣的要求，刪除相關照片或向他收取費用。 有論者認為，圖片只是用於「惡搞」，其實可以是 Fair Use 而不用通知原作者，而且影片只顯示了一個濃縮尺寸和被剪裁過的圖片，不是「全部」，但也有認為惡搞不屬於「批評、報導」的類型，而是衍生創作，所以不可能是 Fair Use。還有更複雜的地方是，the Richter Scales 本身網站有賣 CD，可能被歸類為商業應用。 這些 Mashup 本身就是東拼西湊的創作，當中帶著訊息，表達作者所想，而 Mashup 也漸漸成為常用表達手法，因為電腦世界的基本運作就是 copy and paste，加上網絡方便快捷，無論是搜集資料或發佈，都可以更快更高效。如果當我們想用 Mashup 手法表達意見時，必需一一去信尋求原作者的資源許可，似乎並不實際，也有審查的危機。但當想到攝影師一向以來部份收入就是靠收取版權費，現在如果網民可以免費隨意使用，也好像說不過去？ 有人認為這其實是一個「尊重」的問題，化成技術詞語即是「姓名標示」 (Attribution)，即如果該影片一早就已有引用來源清單，未必會發展到這種局面。但既然攝影師一早已掛出 All Rights Reserved 牌子，即使再三引名道謝，也還是沒有解決到根本問題。 參考現在傳媒的運作，他們會給錢一些會「中央處理」這些版權問題的機構，然後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使用。網民也可以這樣子嗎？這些機構可以處理每天成千上萬的「個別」申請？如果太多手續，這些再創作會像現在發展般蓬勃？會不會有很多人跳過這個步驟，知法犯法地繼續創作？這樣子的互聯網，是不是越來越遠離我們的現實？ 其實說來說去三幅被，只有各退一步，才會有空間。 相關連結： Fair Use Vs. Free Speech in the Internet Age: The Lane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雖然 <a href="http://www.youtube.com/watch?v=I6IQ_FOCE6I">Here Comes Another Bubble</a> 在刪除了攝影師 <a href="http://fetching.net/">Lane Hartwell</a> 的照片後再上架，但也引來其他攝影師的 <a href="http://www.pdnpulse.com/2007/12/bubble-video-th.html">質疑</a> 是否應向影片創作者 <a href="http://richterscales.com/">the Richter Scales</a> 有同樣的要求，刪除相關照片或向他收取費用。</p>

	<p>有論者認為，圖片只是用於「惡搞」，其實可以是 <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Fair_use">Fair Use</a> 而不用通知原作者，而且影片只顯示了一個濃縮尺寸和被剪裁過的圖片，不是「全部」，但也有認為惡搞不屬於「批評、報導」的類型，而是衍生創作，所以不可能是 Fair Use。還有更複雜的地方是，the Richter Scales 本身網站有賣 CD，可能被歸類為商業應用。</p>

	<p>這些 Mashup 本身就是東拼西湊的創作，當中帶著訊息，表達作者所想，而 Mashup 也漸漸成為常用表達手法，因為電腦世界的基本運作就是 copy and paste，加上網絡方便快捷，無論是搜集資料或發佈，都可以更快更高效。如果當我們想用 Mashup 手法表達意見時，必需一一去信尋求原作者的資源許可，似乎並不實際，也有審查的危機。但當想到攝影師一向以來部份收入就是靠收取版權費，現在如果網民可以免費隨意使用，也好像說不過去？</p>

	<p>有人認為這其實是一個「尊重」的問題，化成技術詞語即是「姓名標示」 (Attribution)，即如果該影片一早就已有引用來源清單，未必會發展到這種局面。但既然攝影師一早已掛出 All Rights Reserved 牌子，即使再三引名道謝，也還是沒有解決到根本問題。</p>

	<p>參考現在傳媒的運作，他們會給錢一些會「中央處理」這些版權問題的機構，然後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使用。網民也可以這樣子嗎？這些機構可以處理每天成千上萬的「個別」申請？如果太多手續，這些再創作會像現在發展般蓬勃？會不會有很多人跳過這個步驟，知法犯法地繼續創作？這樣子的互聯網，是不是越來越遠離我們的現實？</p>

	<p>其實說來說去三幅被，只有各退一步，才會有空間。</p>

	<p>相關連結：</p>

	<ul>
		<li><a href="http://www.techcrunch.com/2007/12/20/fair-use-vs-free-speech-in-the-internet-age-the-lane-hartwell-problem/">Fair Use Vs. Free Speech in the Internet Age: The Lane Hartwell Problem</a></li>
		<li><a href="http://blog.ted.com/2007/11/larry_lessig.php">How creativity is being strangled by the law: Larry Lessig on <span class="caps">TED</span>.com</a></li>
	</ul>
	Tags: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opyleft/" title="copyleft" rel="tag">copyleft</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opyright/" title="copyright" rel="tag">copyright</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fair-use/" title="fair-use" rel="tag">fair-use</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user-generated-content/" title="user-generated-content" rel="tag">user-generated-content</a><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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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C與引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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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5 Apr 2006 17:34:37 +0000</pubDate>
		<dc:creator>Jacky</dc:creator>
				<category><![CDATA[網絡]]></category>
		<category><![CDATA[blog]]></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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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web]]></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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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本來以為要說都說了，應該暫告一段落，但最近發現有人搞混亂了一些事情，有些人以為：「只要那個 Blog 有 Creative Commons 授權，就可以引用了，否則就不可以」。 這是個錯誤的觀點。 首先要明白，我們所討論的字眼，就一篇文章來說： 引用：指的是拿文章的一部份到另一文章，作為討論/批評/報導的參考原文 轉載：指拿全部文章到另一個地方，有些人會將這說成「全文引用」，但其實與引用無關係 「引用」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任何人也可以引用其他文章而不用通知原作者，這個我在 《對自己的內容負責任》 已講過。合理使用的精神，是讓研究、評論、學術、新聞可自由交流發展。 CC 所處理的是「轉載」形式，以其話說就是「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著作」。你使用 CC 作授權，意思是其他人可以轉載你的作品，但要符合一些你自己訂立的條件。而 CC 最後有這麼一句 您合理使用的權利及其他的權利，不因上述內容而受影響。 也即是說，人家有沒有權「引用」 (即合理使用) 你，與你 CC 不 CC 是沒有關係的。如果你有再看詳細的條款的合理使用條文，就會發現「合理使用」的權利，是來自原來的版權法，而 CC 只是特別在「轉載」上附加了許可條件，以促進知識交流。 換句話說，只要有版權的東西，就可以被「合理使用」，不論有沒有 CC。如何有版權？就香港來說 (以下輯自 《香港的版權法》 )： 香港的新《版權條例》已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該條例為認可類別的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電影、電視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以及在互聯網向公眾人士發放的作品，提供全面的保護。至於演出節目的版權，任何人如與表演者訂有獨家錄製合約，也可受法例保障。 作品要在香港取得版權保護，毋須辦理任何手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在世界各地首次發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權保護。 所以，不要搞亂了，CC 與引用權，其實沒有太大的關係。我在 《對自己的內容負責任》 一文提及 CC，是希望大家如想在「轉載」上申明條件，可以選用 CC 幫助你。 事實上，真正灰色的地帶，是你可不可以聲明「不被引用」？要以何種方式才有效？像色情網站般加一版「我過了十八歲」 (轉過來即是「我同意不引用」) 的連結點擊才可進入是否有法律效力？還是在 Sidebar 上寫寫就可以？ 靠搜尋器進來，跳過了那一版的又怎樣算？ 在以上的問題未有結果前，大家要明白「放上網 &#8212;&#62; 自動有版權 &#8212;&#62; 可被合理使 &#8212;&#62;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本來以為要說都說了，應該暫告一段落，但最近發現有人搞混亂了一些事情，有些人以為：「只要那個 Blog 有 <a href="http://creativecommons.org">Creative Commons</a> 授權，就可以引用了，否則就不可以」。</p>

	<p>這是個錯誤的觀點。</p>

	<p>首先要明白，我們所討論的字眼，就一篇文章來說：</p>

	<ul>
		<li>引用：指的是拿<strong>文章的一部份</strong>到另一文章，作為討論/批評/報導的參考原文</li>
		<li>轉載：指拿<strong>全部文章</strong>到另一個地方，有些人會將這說成「全文引用」，但其實與引用無關係</li>
	</ul>

	<p>「引用」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任何人也可以引用其他文章而不用通知原作者，這個我在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2006/04/15/1613/">《對自己的內容負責任》</a> 已講過。合理使用的精神，是讓研究、評論、學術、新聞可自由交流發展。</p>

	<p>CC 所處理的是「轉載」形式，以其話說就是「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著作」。你使用 CC 作授權，意思是其他人可以轉載你的作品，但要符合一些你自己訂立的條件。而 CC 最後有這麼一句</p>

 <blockquote>

	<p>您合理使用的權利及其他的權利，不因上述內容而受影響。</p>

 </blockquote>

	<p>也即是說，<strong>人家有沒有權「引用」 (即合理使用) 你，與你 CC 不 CC 是沒有關係的。</strong>如果你有再看詳細的條款的合理使用條文，就會發現「合理使用」的權利，是來自原來的版權法，而 CC 只是特別在「轉載」上附加了許可條件，以促進知識交流。</p>

	<p>換句話說，只要有版權的東西，就可以被「合理使用」，不論有沒有 CC。如何有版權？就香港來說 (以下輯自 <a href="http://www.ipd.gov.hk/chi/pub_press/publications/hk.htm">《香港的版權法》</a> )：</p>

 <blockquote>

	<p>香港的新《版權條例》已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該條例為認可類別的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電影、電視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以及在互聯網向公眾人士發放的作品，提供全面的保護。至於演出節目的版權，任何人如與表演者訂有獨家錄製合約，也可受法例保障。</p>

	<p>作品要在香港取得版權保護，毋須辦理任何手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在世界各地首次發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權保護。</p>

 </blockquote>

	<p>所以，不要搞亂了，CC 與引用權，其實沒有太大的關係。我在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2006/04/15/1613/">《對自己的內容負責任》</a> 一文提及 CC，是希望大家如想在「轉載」上申明條件，可以選用 CC 幫助你。</p>

	<p>事實上，真正灰色的地帶，是你可不可以聲明「不被引用」？要以何種方式才有效？像色情網站般加一版「我過了十八歲」 (轉過來即是「我同意不引用」) 的連結點擊才可進入是否有法律效力？還是在 Sidebar 上寫寫就可以？ 靠搜尋器進來，跳過了那一版的又怎樣算？</p>

	<p>在以上的問題未有結果前，大家要明白「放上網 &#8212;&gt; 自動有版權 &#8212;&gt; 可被合理使 &#8212;&gt; 可被引用」這個邏輯，如果是敏感或不想被人知道的內容，應該自己好好保護，不應甚麼也不理放上去就算。</p>

	<p>另外，大家也應想想「合理使用」的精神，那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保障，請珍惜我們的言論空間。</p>


	Tags: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blog/" title="blog" rel="tag">blog</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opyleft/" title="copyleft" rel="tag">copyleft</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opyright/" title="copyright" rel="tag">copyright</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reative-commons/" title="creative-commons" rel="tag">creative-commons</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web/" title="web" rel="tag">web</a><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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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對自己的內容負責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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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4 Apr 2006 20:38:56 +0000</pubDate>
		<dc:creator>Jacky</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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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blog]]></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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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web]]></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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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篇 網摘的引文 引來了某網友關掉自己的 Blog，有人叫我說不用介懷，但始終他是無辜被殃及的池魚。寫了三年的 Blog，有一定的感情，心血也定必不少。小一個人寫 Blog 也不是好事，不論是不是私人日記，都有價值，我相信 寫blog的都是好人 。 寫那篇的主要原因，當然是因為我寫很多網摘，做很多引用，我覺得這些「引用權」的問題是必需要釐清，所以才以此例子做討論。在文中加上 Google 搜尋連結，是為了文章的完整性 (也考慮到他不太想曝光，而沒有使用直接連結) ，讓讀者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正如我也貼 Blog-you 那篇文章 的連結一樣。 翻舊帳是無益之事，但我們應從這件事中，看看有甚麼 lesson learnt。 所謂「網絡禮儀」 有人認為要求他人許可，才可以引用部份內文 (並非全篇轉載) 是基本的網絡禮儀，可是這個概念有嚴重的問題，在 Blog-you 那篇文 7-11 的回應 ，說了一個例子： 哇, 依此類推, 若是我寫一篇包含有二十五個銜接的文, 貼文「之前」就得預先探訪被銜接的二十五個網誌寫手, 提出銜接申請, 然後靜候佳音, 待一一終於都獲得許可, 即可雀躍貼文. 間中若有不允許銜接的網誌寫手, 便得修正我這篇文, 亦或許, 在我構思此文的過程中, 先征詢可能被銜接的網誌寫手, 允許銜接與否. 幾番掙扎, 及至最終貼文成功, 苦盡甘來, 一切辛苦都非枉然, 互聯網萬歲.. 如果我發覺有一篇文章妖言惑眾，想寫一篇指出他的不是，但又要事先要求同意的話，那篇文的作者會同意嗎？當然不會。這種「事先同意才可引用」的概念，嚴重阻礙了大家發表意見的言論自由，所以我們才有「合理使用」，那是保障任何創作人，可以引用他人而不用畏首畏尾，那樣有關研究、評論、學術、新聞才可以自由地發展。不論是不是在網上，合理使用同樣是有效的。 「事先同意才可引用」不是甚麼網絡禮儀，這是將蘋果說成橙，硬將「引用」說成是「剽竊」，無限放大自己的權利，妨礙他人的言論自由，這才是真正沒有禮貌 (要看真正的網絡禮儀，請看 這裏 )。 在認清「事先同意才可引用」的問題後，就要知道：你放上網的東西，就有可能被人引用，而且不用通知你本人，而你自己也沒有權下令人刪除引用。你要求不被連結引用，網主肯順應你的要求刪除，那是人情；但他不肯刪除的話，那是道理。 那如果有人亂批評我，引用斷章取義，歪曲事實，我豈不是沒辦法？對，因為這是言論自由的社會，不過你也可以引他的文來指出他妖言惑眾，因為你也有言論自由和引用權，在此情況是公平的。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一篇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2006/04/13/1611/">網摘的引文</a> 引來了某網友關掉自己的 Blog，有人叫我說不用介懷，但始終他是無辜被殃及的池魚。寫了三年的 Blog，有一定的感情，心血也定必不少。小一個人寫 Blog 也不是好事，不論是不是私人日記，都有價值，我相信 <a href="http://www.kmcenter.org/BLOG/more.asp?name=cunzhang&#38;id=2127">寫blog的都是好人</a> 。</p>

	<p>寫那篇的主要原因，當然是因為我寫很多網摘，做很多引用，我覺得這些「引用權」的問題是必需要釐清，所以才以此例子做討論。在文中加上 Google 搜尋連結，是為了文章的完整性 (也考慮到他不太想曝光，而沒有使用直接連結) ，讓讀者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正如我也貼 <a href="http://blog-you.com/archives/2006/04/09/142/">Blog-you 那篇文章</a> 的連結一樣。</p>

	<p>翻舊帳是無益之事，但我們應從這件事中，看看有甚麼 lesson learnt。</p>

	<p><strong>所謂「網絡禮儀」</strong></p>

	<p>有人認為要求他人許可，才可以引用部份內文 (並非全篇轉載) 是基本的網絡禮儀，<strong>可是這個概念有嚴重的問題</strong>，在 <a href="http://blog-you.com/archives/2006/04/09/142/#comment-796">Blog-you 那篇文 7-11 的回應</a> ，說了一個例子： </p>

 <blockquote>

	<p>哇, 依此類推, 若是我寫一篇包含有二十五個銜接的文, 貼文「之前」就得預先探訪被銜接的二十五個網誌寫手, 提出銜接申請, 然後靜候佳音, 待一一終於都獲得許可, 即可雀躍貼文. 間中若有不允許銜接的網誌寫手, 便得修正我這篇文, 亦或許, 在我構思此文的過程中, 先征詢可能被銜接的網誌寫手, 允許銜接與否. 幾番掙扎, 及至最終貼文成功, 苦盡甘來, 一切辛苦都非枉然, 互聯網萬歲..</p>

 </blockquote>

	<p>如果我發覺有一篇文章妖言惑眾，想寫一篇指出他的不是，但又要事先要求同意的話，那篇文的作者會同意嗎？當然不會。<strong>這種「事先同意才可引用」的概念，嚴重阻礙了大家發表意見的言論自由</strong>，所以我們才有「合理使用」，那是保障任何創作人，可以引用他人而不用畏首畏尾，那樣有關研究、評論、學術、新聞才可以自由地發展。不論是不是在網上，合理使用同樣是有效的。</p>

	<p>「事先同意才可引用」不是甚麼網絡禮儀，這是將蘋果說成橙，硬將「引用」說成是「剽竊」，無限放大自己的權利，妨礙他人的言論自由，這才是真正沒有禮貌 (要看真正的網絡禮儀，請看 <a href="http://home.pchome.com.tw/comics/bite_anigo/">這裏</a> )。</p>

	<p>在認清「事先同意才可引用」的問題後，就要知道：你放上網的東西，就有可能被人引用，而且不用通知你本人，而你自己也沒有權下令人刪除引用。你要求不被連結引用，網主肯順應你的要求刪除，那是人情；但他不肯刪除的話，那是道理。</p>

	<p>那如果有人亂批評我，引用斷章取義，歪曲事實，我豈不是沒辦法？對，因為這是言論自由的社會，不過你也可以引他的文來指出他妖言惑眾，因為你也有言論自由和引用權，在此情況是公平的。</p>

	<p><strong>認識網絡特質</strong></p>

	<p>Blog 流行起來，因為發佈之便利，代替了 Personal Homepage 成為新的「個人家頁」。每個人都紛紛開 Blog ，在自己的家裏講自己想講的，與朋友分享生活。可是，大家要認清楚一件事實 ：<strong>無論 Blog 或是個人網頁，都是放在網絡上，不是在家中。</strong>你有可能被人看、被人連結、被人引用、被人搜尋，這是網絡的特質。</p>

	<p>因此，當你快快樂樂地貼文，稱讚科技之神奇的時候，你又是否考慮到你將東西都放在甚麼地方了？這就如你在街上放了一件創作品，路人會投以好奇的眼光，有人會記下這裏放了這麼一件東西，有人推薦，甚至有人當面評論。你說：這是我的，我不想被某些人看到，所以請你忘記這件東西。要放在街又不要被人看到，這是多麼矛盾的想法？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p>

	<p><strong>將內容放在公眾領域，被人連結引用了，難道你自己就沒有責任了？認真地想想將內容放在何處，保護自己的內容，其實也是對自己的內容負責。</strong>早前有 <a href="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87664&#38;group_id=11">世貿女警日記</a> 和 <a href="http://the-sun.orisun.com/channels/news/20050629/20050629021714_0001.html">女生網上炫耀高買</a> 這些事出現，就是因為以為只是在寫日記，而忽略了 Blog 置身於網絡的公眾領域，就受到其特質所影響著。另外，搜尋器將世界抹平了不少，全球資訊就在彈指之間，就算你打算在一個沒有人認識的網址寫東西，也難保搜尋機械人他日會找上門。</p>

	<p><strong>選擇出版方式</strong></p>

	<p>如果已經清楚明白以上所述，和知道自己想將文章作何種程度的公開，就要擇適當的網上出版方式。</p>

	<p>大部分的 <span class="caps">BSP</span> 現在所提供的服務，都是公開式的。也就是說，你寫的東西，就會出版在網絡的公眾領域裏。每一篇文章也有獨立連結，而且讀者可以留言討論，網站也提供 <span class="caps">RSS</span> 輸出。公開了內容，就得遵守遊戲規則，可引用討論你的文章。</p>

	<p>而你也必需明白到，自己的公開作品是自動受到版權條例所保護，對任何剽竊和無問過的轉載，你是絕對有權追討的。另一方面，人們也有合理使用你的作品的權利。如果想其他人也可以轉載使用你的文章，你也可以到 <a href="http://www.creativecommons.org">Creative Commons</a> 選一個適當的授權，保障自己的權益。</p>

	<p>也有些可以在獨立篇章設密碼的 Blog，如 <a href="http://www.wordpress.com">WordPress</a> 就可以了。這種方法比較有彈性，可以將文章集中在一個地方之餘，也可以簡單地設定不被閱讀的文章。</p>

	<p>只想作朋友之間的傳閱，可以用一些可設閱讀權限的 Blog 如 <a href="http://www.xanga.com">Xanga</a> ，又或者使用 Mailing list 的方法，用 email 互通消息。</p>

	<p><strong>更新：如何避過 Google</strong></p>

	<p>在 Blog-you 那篇文章，仍然有在討論，其中 <a href="http://pigazine.blogspot.com/">豬欄</a> 就提供了一些免被搜尋器「爬」到的方法，有些主要是針對 blogger.com 的做法，有些則是任何網站通用 (謝謝豬欄容許轉載)：</p>

 <blockquote>

	<p>首先你最不想見到的是blog 的內容在Yahoo、Google等搜尋器的搜尋結果出現。要做到這一點，你就需要修改template。在Template 的&lt;head&gt;部分加入以下指令。</p>

	<p><META name="ROBOTS" content="NOINDEX,NOFOLLOW"/></p>

	<p>詳情請參閱 http://help.blogger.com/bin/answer.py?answer=640</p>

	<p>其次，你也不想blogspot把你的blog 顯示到最新更新網頁，那麼，你就需要修改設定。到Setting內的basic 頁面， 在”Add your Blog to our listings?”選”NO”。</p>

	<p>還有，user profile 可容許訪客看到你名下的blog 到底有哪幾個。只需修改user profile 內的設定來修定 Blog 的清單，那麼一些比較私人的blog 就不易被發現。當然你亦可選擇不分享你的profile。</p>

	<p>經過以上的修改之後，雖然被人發現你的blog 的機會會大大降低，但請記著，只要東西是放在網上就有機會被人發現。網上寫日記的確是比傳統方法方便，如果真的有非常私人的事情要記下來的話，可以考慮以”draft”方式儲存，那就不會被放到公開的地方。</p>

 </blockquote>

	<p>P.S. 其實以上長篇大論，講來講去三幅被，本可以不提，但覺得在網絡發達的今天，仍有些人對有關網上的權責和私隱問題缺乏認識，所以索性就寫長一點清楚一點。</p>

	<p>相關連結：</p>

	<ul>
		<li><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2005/06/12/1271/">合理使用</a></li>
		<li><a href="http://catho7.blogspot.com/2006/04/blog-post_13.html">私下傳閱的好處</a></li>
		<li><a href="http://www.richyli.com/blog/2006/04/cc.html">彎彎 CC</a></li>
		<li><a href="http://pigazine.blogspot.com/2005/05/blogspot.html">[博落豬格] blogspot小知識（二）如何低調？</a></li>
	</ul>


	Tags: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blog/" title="blog" rel="tag">blog</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opyleft/" title="copyleft" rel="tag">copyleft</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privacy/" title="privacy" rel="tag">privacy</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web/" title="web" rel="tag">web</a><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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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網摘的引文</title>
		<link>http://jacky.seezone.net/2006/04/13/1611/</link>
		<comments>http://jacky.seezone.net/2006/04/13/1611/#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13 Apr 2006 08:21:06 +0000</pubDate>
		<dc:creator>Jacky</dc:creator>
				<category><![CDATA[網絡]]></category>
		<category><![CDATA[blog]]></category>
		<category><![CDATA[bookmark]]></category>
		<category><![CDATA[copyleft]]></category>
		<category><![CDATA[trackback]]></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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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本來想整理一下最近「繁簡風波」的討論，寫寫個馬後炮，所以瀏覽一下在各個 Blog 所貼有關此事的討論。在看到 Blog-you 的 Blog 裏一篇 博客文摘 &#8211; 化「繁」為「簡」？ 的回應，才知道發生了一件有關「引用」的小風波。 在此篇文摘裏，其中一篇摘了有位網友的文章，他不滿其文章被引用而沒有通知，在回應裏要求刪除， Blog-you 也就順從他的意願刪除了。不過，admin 在回應裏澄清了一點： However, there&#8217;s one point I wanna clarified- it is no fault for me to partially quote your article as I have already indicated the source of your post and I only treat your articles as well as your title as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本來想整理一下最近「繁簡風波」的討論，寫寫個馬後炮，所以瀏覽一下在各個 Blog 所貼有關此事的討論。在看到 <a href="http://www.blog-you.com">Blog-you</a> 的 Blog 裏一篇 <a href="http://blog-you.com/archives/2006/04/09/142/">博客文摘 &#8211; 化「繁」為「簡」？</a> 的回應，才知道發生了一件有關「引用」的小風波。</p>

	<p>在此篇文摘裏，其中一篇摘了有位網友的文章，他不滿其文章被引用而沒有通知，在回應裏要求刪除， Blog-you 也就順從他的意願刪除了。不過，admin 在回應裏澄清了一點：</p>

 <blockquote>

	<p>However, there&#8217;s one point I wanna clarified- it is no fault for me to partially quote your article as I have already indicated the source of your post and I only treat your articles as well as your title as a valuable stuff to share to everyone, I hope you and the others can understand on this sense.</p>

 </blockquote>

	<p>Google 了一下他的 blog，發現他很不滿 blog-you admin 的回應，大概是說 (不用引內文了，因為我還未問他「授權」)：</p>

	<ul>
		<li>除了設定回向連結，也要打留言，並設定 Trackback 才可以引用。若非如此，則可算是侵權</li>
		<li>不是人人都想被 blogmarks (即 bookmark)</li>
		<li>若果這種引文行為是可許的網絡規舉，那 Trackback 拿來幹嘛？</li>
		<li>到處引文，沒有聯絡作者直接引用，編成一段，好像很有學問，這種心態很可惡</li>
	</ul>

	<p>(有錯的話請更正)</p>

	<p>上年曾經出現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2005/05/24/1250/">抄文風波</a> ，那時候抄襲者所抄襲的是全文，又沒有反向連結，所是誰是誰非十分清楚。這次這位網友提出的質問，進一步將範圍收窄到「引文」階段。</p>

	<p>大家都知我常做網摘，所以對此特別敏感。我很多時都會引用原本作者一兩句，根本不可能每個連結都查看有關作者是否容許「授權」。Blog 之間的 Trackback 系統又不夠統一，在發文時 auto-discovery 時會漏掉是絕不出奇的事 (況且我關掉了&#8230;)。在技術上是很難實現到「每個連結都通知」，除非不做網摘。</p>

	<p>不談技術，在版權條例上「引文」可行嗎？在我看來，「引文」應可算為合理使用 (Fair Use) 吧？又特意找一下有關「合埋使用」的資料：</p>

 <blockquote>

	<p><a href="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33fef0e2b568b3d3482564f3000e5553?OpenDocument">香港法例 528 章 39條 &#8211; 批評、評論及新聞報道</a> ：</p>

	<ol>
		<li>為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或另一作品或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的表演而公平處理該某一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即不屬侵犯該某一作品的任何版權，而就已發表版本而言，亦不屬侵犯其排印編排的版權。</li>
		<li>為報導時事而公平處理某一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不屬侵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li>
		<li>藉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報導時事，不須附有確認聲明。</li>
	</ol>

	<p><a href="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ecaa948db476e7f4482564f3000e69a9?OpenDocument">528 章 40 條 &#8211; 附帶地包括版權材料</a> ：</p>

	<ol>
		<li>某項作品附帶地包括在藝術作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內，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li>
		<li>某項東西的製作若憑藉第(1)款而不屬侵犯版權，則向公眾發放或提供該東西的複製品，或播放、放映、廣播該項東西，或將該項東西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亦不屬侵犯版權。</li>
		<li>蓄意將音樂作品、伴隨音樂而講出或唱出的文字包括在另一作品中，或蓄意將聲音紀錄、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中包括音樂作品或該等文字的部分包括在另一作品中，並不視為附帶地包括在該另一作品中。</li>
	</ol>

 </blockquote>

	<p>而在網絡上，所謂「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是不是等於一條反向連結就好了？還是要有其他的確認？我不知道，但我覺得一條反向連結就應該足夠了。至於引文，就這樣子看，應該也沒有問題吧？另，如果作者在自己的網站，伸明所有內容，一點也不可以被引用，我們是否仍然可以「合理地」引用呢？</p>

	<p>當初做網摘，其實是有感 K-Post 之重複，但又想介紹網站文章或新消息給其他人，以「我看甚麼」來表達分享我自己，再加上 <a href="http://www.richyli.com/blog/">Richy</a> 那時的網摘很好看，所以就用相同的作法做網摘了。這絕對不是東拼西湊將引文當自己寫，扮有學識什麼的，而是真心想作交流和推介。</p>

	<p>大家在網絡上寫文章，也必需留意有何權利。如果不想被人引文或提起，放在網絡上又是否恰當？引用的人，又是否有必要通知你本人？你是否能對發佈出去的內容，有絕對的控制權？</p>

	<p>本站的文章是 <a href="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2.5/">CC Some Rights Reserved</a> ：即「姓名標示」、「非商業性」和「相同方式分享」，也可以被合理使用。</p>

	<p>相關文章：</p>

	<ul>
		<li><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2005/05/24/1250/">抄 Blog 事件</a></li>
		<li><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2005/09/27/1390/">談 Trackback</a></li>
	</ul>

	<p><strong>Update</strong>: </p>

	<p>文中所提及的那個 blog 說要關站，實在非我所願。</p>

	<p>我在寫文章時，已盡量考慮到不要加入他的 blog 連結，所以最初時只有 google link，後來他在回應抗議，我並非想拙拙迫人要人關站，所以也抹掉他的名字。不過，最後他還是關掉了站，我實在有點罪惡感。</p>

	<p>一個私人分享的 blog 不想被公開，只給認識的朋友傳閱的話，就應該認真考慮應該用什麼方法去保護自己。一般 blog 友都愛到處找 blog 文看，然後可能做  bookmark 又或網摘。要不讓人看到，暫時只好設密碼，或用 xanga/email 做內聯，否則搜尋器也是會找上門的。</p>


	Tags: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blog/" title="blog" rel="tag">blog</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bookmark/" title="bookmark" rel="tag">bookmark</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opyleft/" title="copyleft" rel="tag">copyleft</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trackback/" title="trackback" rel="tag">trackback</a><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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