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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網絡暴民 Jacky&#039;s Blog &#187; copyright</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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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萬般皆 Remix</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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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6 Jun 2011 14:59:40 +0000</pubDate>
		<dc:creator>Jacky</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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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聽說最近又要修訂版權法，今次針對網上「惡搞」，連改歌詞改圖都要負上刑事負任，其實又是擾民的法律。會有這種修訂，大概是網上太多這些改作，他們不知怎的覺得有問題要管管。 其實大多「惡搞」者，大都是因為熱愛罷，是無償的，是為分享，為表達的，根本就不是為了利益。這些東西早已談過，可重溫 Lessig 的 TED Talk 。 而且歸根究底， Everything is a Remix (Everything is a Remix 是一齣四部影片，已推出三部，上面的是第二部。第一部談音樂，第二部談電影，第三部由電腦歷史談創作法則，都很精彩。而即將來的第四部將會談到核心問題：現代文化法律如何對待這些 Remix) 相關連結: 版權法修訂2011 之 刑事侵權相關法例 版權修訂惡法來襲　動漫創意族群遭殃 Tags: copyright, creativity, culture, free]]></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聽說最近又要修訂版權法，今次針對網上「惡搞」，連改歌詞改圖都要負上刑事負任，其實又是擾民的法律。會有這種修訂，大概是網上太多這些改作，他們不知怎的覺得有問題要管管。</p>

	<p>其實大多「惡搞」者，大都是因為熱愛罷，是無償的，是為分享，為表達的，根本就不是為了利益。這些東西早已談過，可重溫 <a href="http://www.ted.com/speakers/larry_lessig.html">Lessig 的 <span class="caps">TED</span> Talk</a> 。</p>

	<p>而且歸根究底，  <a href="http://www.everythingisaremix.info/">Everything is a Remix</a></p>

 <iframe src="http://player.vimeo.com/video/19447662" width="500" height="281" frameborder="0"></iframe>

	<p>(Everything is a Remix 是一齣四部影片，已推出三部，上面的是第二部。第一部談音樂，第二部談電影，第三部由電腦歷史談創作法則，都很精彩。而即將來的第四部將會談到核心問題：現代文化法律如何對待這些 Remix)</p>

	<p>相關連結: </p>

	<ul>
		<li><a href="http://hkxforce.net/wordpress/2636">版權法修訂2011 之 刑事侵權相關法例</a></li>
		<li><a href="http://www.cuhkacs.org/~chronicle/blog/read.php?441">版權修訂惡法來襲　動漫創意族群遭殃</a></li>
	</ul>
	Tags: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opyright/" title="copyright" rel="tag">copyright</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reativity/" title="creativity" rel="tag">creativity</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ulture/" title="culture" rel="tag">culture</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free/" title="free" rel="tag">free</a><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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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時間停滯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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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7 Jun 2008 03:08:41 +0000</pubDate>
		<dc:creator>Jacky</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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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話說電影《凶心人》 (Memento) 的主角患了一種失憶病，就是不能夠將短期記憶，轉變為長期記憶。所以，每數十分鐘便會甚麼也記不得剛剛發生過甚麼事，所以身上滿佈紋身筆記。當問他最後記得的東西是甚麼，他說是他被襲擊時妻子臨死的一刻，在這次之後他便患了這種病。也就是說，他一生不斷在迴圈，每隔數十分鐘，他便回到妻子剛死去的時候，時間仿佛是停滯了般。 我們也遇到類似的事。 版權法本來是為了保護作者而設立，用意是在適當的保護下，使知識文化能有所交流。在此必需平衡的是作者和公眾利益，所以當初的版權法 (以下來都是以美國來說) 是有期限的，也就是說經過十四年後，任何作品都會自動走進公眾領域，亦即大眾可以任意取得來使用。不過，在近年，這個期限卻不斷在上升中，到現在這些期限可以長達九十五年。而且某些財團更會運用政治手段，使國會可以修改法例，美國在近三十年間便修改了十數次之多，所謂期限幾近虛設。而且，除了時限長了，其範圍也不斷在擴大，由最初的「地圖、圖表和書籍」，到現在幾乎包括了所有具有形體的創作。除了控制「出版」，也控制「複製」、「衍生作品」，到現在有用科技控制你可以看幾多次、抄幾多次的 DRM。 結果就是，甚麼平衡都被拋諸腦後。本可以被納入為公眾領域的作品，因版權保護期延長而不斷地減少。對一個奉公守法的人來說，他基本上只能用大半個世紀以上的「原材料」進行創作，將近幾十年的文化當視而不見，因為「版權所有，不得翻印」，時間就這樣不停地回到從前。不同的是，我們沒有病，而是要被迫失憶，否認歷史。 幸好的是，這也許並非不治之症。我們可以採用 創用 CC，將大家的一些作品建立成一些「原材料」庫，例如可以是聲效、音樂旋律等等，以供後人可以隨便使用和在其上進行創作。雖然同樣地這些材料，也不可能包括近年來被保護得過了頭的作品，那段歷史可能註定要被封印，但正如 Open Source 的軟體，在經歷相當長時間點滴成果累積，也能達到現在多姿多彩的生態。 P.S. 以上是昨晚去了 CC+Blogger 之後的一些胡思亂想，以上述數據則引自 Lawrence Lessig 的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 一書，當中談的例子當然也是美國法律，放在香港的情景可能不太適合。至於香港的法律，沒記錯期限應該是作者身故後五十年吧？不過其他例如有沒有延長時限的方法，則不太清楚，還請指教。 Tags: copyleft, copyright, creative-commons]]></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 style="text-align:center;"><img src="http://img.photobucket.com/albums/v217/jackysee/JackyBlog/memento.jpg"/></p>

	<p>話說電影《凶心人》 (Memento) 的主角患了一種失憶病，就是不能夠將短期記憶，轉變為長期記憶。所以，每數十分鐘便會甚麼也記不得剛剛發生過甚麼事，所以身上滿佈紋身筆記。當問他最後記得的東西是甚麼，他說是他被襲擊時妻子臨死的一刻，在這次之後他便患了這種病。也就是說，他一生不斷在迴圈，每隔數十分鐘，他便回到妻子剛死去的時候，時間仿佛是停滯了般。</p>

	<p>我們也遇到類似的事。</p>

	<p>版權法本來是為了保護作者而設立，用意是在適當的保護下，使知識文化能有所交流。在此必需平衡的是作者和公眾利益，所以當初的版權法 (以下來都是以美國來說) 是有期限的，也就是說經過十四年後，任何作品都會自動走進公眾領域，亦即大眾可以任意取得來使用。不過，在近年，這個期限卻不斷在上升中，到現在這些期限可以長達九十五年。而且某些財團更會運用政治手段，使國會可以修改法例，美國在近三十年間便修改了十數次之多，所謂期限幾近虛設。而且，除了時限長了，其範圍也不斷在擴大，由最初的「地圖、圖表和書籍」，到現在幾乎包括了所有具有形體的創作。除了控制「出版」，也控制「複製」、「衍生作品」，到現在有用科技控制你可以看幾多次、抄幾多次的 DRM。</p>

	<p>結果就是，甚麼平衡都被拋諸腦後。本可以被納入為公眾領域的作品，因版權保護期延長而不斷地減少。對一個奉公守法的人來說，他基本上只能用大半個世紀以上的「原材料」進行創作，將近幾十年的文化當視而不見，因為「版權所有，不得翻印」，時間就這樣不停地回到從前。不同的是，我們沒有病，而是要被迫失憶，否認歷史。</p>

	<p>幸好的是，這也許並非不治之症。我們可以採用 <a href="http://creativecommons.org/international/hk/">創用 CC</a>，將大家的一些作品建立成一些「原材料」庫，例如可以是聲效、音樂旋律等等，以供後人可以隨便使用和在其上進行創作。雖然同樣地這些材料，也不可能包括近年來被保護得過了頭的作品，那段歷史可能註定要被封印，但正如 Open Source 的軟體，在經歷相當長時間點滴成果累積，也能達到現在多姿多彩的生態。</p>

	<p>P.S. 以上是昨晚去了 <a href="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0073">CC+Blogger</a> 之後的一些胡思亂想，以上述數據則引自 Lawrence Lessig 的 <a href="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95164">誰綁架了文化創意</a> 一書，當中談的例子當然也是美國法律，放在香港的情景可能不太適合。至於香港的法律，沒記錯期限應該是作者身故後五十年吧？不過其他例如有沒有延長時限的方法，則不太清楚，還請指教。</p>
	Tags: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opyleft/" title="copyleft" rel="tag">copyleft</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opyright/" title="copyright" rel="tag">copyright</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reative-commons/" title="creative-commons" rel="tag">creative-commons</a><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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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泡沫」風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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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1 Dec 2007 14:58:11 +0000</pubDate>
		<dc:creator>Jacky</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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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雖然 Here Comes Another Bubble 在刪除了攝影師 Lane Hartwell 的照片後再上架，但也引來其他攝影師的 質疑 是否應向影片創作者 the Richter Scales 有同樣的要求，刪除相關照片或向他收取費用。 有論者認為，圖片只是用於「惡搞」，其實可以是 Fair Use 而不用通知原作者，而且影片只顯示了一個濃縮尺寸和被剪裁過的圖片，不是「全部」，但也有認為惡搞不屬於「批評、報導」的類型，而是衍生創作，所以不可能是 Fair Use。還有更複雜的地方是，the Richter Scales 本身網站有賣 CD，可能被歸類為商業應用。 這些 Mashup 本身就是東拼西湊的創作，當中帶著訊息，表達作者所想，而 Mashup 也漸漸成為常用表達手法，因為電腦世界的基本運作就是 copy and paste，加上網絡方便快捷，無論是搜集資料或發佈，都可以更快更高效。如果當我們想用 Mashup 手法表達意見時，必需一一去信尋求原作者的資源許可，似乎並不實際，也有審查的危機。但當想到攝影師一向以來部份收入就是靠收取版權費，現在如果網民可以免費隨意使用，也好像說不過去？ 有人認為這其實是一個「尊重」的問題，化成技術詞語即是「姓名標示」 (Attribution)，即如果該影片一早就已有引用來源清單，未必會發展到這種局面。但既然攝影師一早已掛出 All Rights Reserved 牌子，即使再三引名道謝，也還是沒有解決到根本問題。 參考現在傳媒的運作，他們會給錢一些會「中央處理」這些版權問題的機構，然後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使用。網民也可以這樣子嗎？這些機構可以處理每天成千上萬的「個別」申請？如果太多手續，這些再創作會像現在發展般蓬勃？會不會有很多人跳過這個步驟，知法犯法地繼續創作？這樣子的互聯網，是不是越來越遠離我們的現實？ 其實說來說去三幅被，只有各退一步，才會有空間。 相關連結： Fair Use Vs. Free Speech in the Internet Age: The Lane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雖然 <a href="http://www.youtube.com/watch?v=I6IQ_FOCE6I">Here Comes Another Bubble</a> 在刪除了攝影師 <a href="http://fetching.net/">Lane Hartwell</a> 的照片後再上架，但也引來其他攝影師的 <a href="http://www.pdnpulse.com/2007/12/bubble-video-th.html">質疑</a> 是否應向影片創作者 <a href="http://richterscales.com/">the Richter Scales</a> 有同樣的要求，刪除相關照片或向他收取費用。</p>

	<p>有論者認為，圖片只是用於「惡搞」，其實可以是 <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Fair_use">Fair Use</a> 而不用通知原作者，而且影片只顯示了一個濃縮尺寸和被剪裁過的圖片，不是「全部」，但也有認為惡搞不屬於「批評、報導」的類型，而是衍生創作，所以不可能是 Fair Use。還有更複雜的地方是，the Richter Scales 本身網站有賣 CD，可能被歸類為商業應用。</p>

	<p>這些 Mashup 本身就是東拼西湊的創作，當中帶著訊息，表達作者所想，而 Mashup 也漸漸成為常用表達手法，因為電腦世界的基本運作就是 copy and paste，加上網絡方便快捷，無論是搜集資料或發佈，都可以更快更高效。如果當我們想用 Mashup 手法表達意見時，必需一一去信尋求原作者的資源許可，似乎並不實際，也有審查的危機。但當想到攝影師一向以來部份收入就是靠收取版權費，現在如果網民可以免費隨意使用，也好像說不過去？</p>

	<p>有人認為這其實是一個「尊重」的問題，化成技術詞語即是「姓名標示」 (Attribution)，即如果該影片一早就已有引用來源清單，未必會發展到這種局面。但既然攝影師一早已掛出 All Rights Reserved 牌子，即使再三引名道謝，也還是沒有解決到根本問題。</p>

	<p>參考現在傳媒的運作，他們會給錢一些會「中央處理」這些版權問題的機構，然後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使用。網民也可以這樣子嗎？這些機構可以處理每天成千上萬的「個別」申請？如果太多手續，這些再創作會像現在發展般蓬勃？會不會有很多人跳過這個步驟，知法犯法地繼續創作？這樣子的互聯網，是不是越來越遠離我們的現實？</p>

	<p>其實說來說去三幅被，只有各退一步，才會有空間。</p>

	<p>相關連結：</p>

	<ul>
		<li><a href="http://www.techcrunch.com/2007/12/20/fair-use-vs-free-speech-in-the-internet-age-the-lane-hartwell-problem/">Fair Use Vs. Free Speech in the Internet Age: The Lane Hartwell Problem</a></li>
		<li><a href="http://blog.ted.com/2007/11/larry_lessig.php">How creativity is being strangled by the law: Larry Lessig on <span class="caps">TED</span>.com</a></li>
	</ul>
	Tags: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opyleft/" title="copyleft" rel="tag">copyleft</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opyright/" title="copyright" rel="tag">copyright</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fair-use/" title="fair-use" rel="tag">fair-use</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user-generated-content/" title="user-generated-content" rel="tag">user-generated-content</a><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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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代理角色的轉變？</title>
		<link>http://jacky.seezone.net/2007/04/02/1799/</link>
		<comments>http://jacky.seezone.net/2007/04/02/1799/#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01 Apr 2007 18:27:58 +0000</pubDate>
		<dc:creator>Jacky</dc:creator>
				<category><![CDATA[網絡]]></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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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jacky.seezone.net/2007/04/02/1799/</guid>
		<description><![CDATA[昨天去了 Open Knowledge 搞的《保護產權=保護創意？》民間諮詢會，不過其時間上好像不太夠，三位講者講完後的問答環節比較倉促，也在所難免地變成「訴苦」時間。 是次諮詢會的詳細內容我不說了，他們有做錄影，我只談談自己的一個想法。在問答環節裏，有人提到叮噹和國際影業，說到國際影業是如何賺錢的：因為國際影業只是代理，所以只能從影音 (聽說還有模型) 收取直接利潤。我在想，在未來，這些代理公司會變成怎麼樣？ 網絡的發展，將傳統產業的架構打破。以前出版一個作品，由上至下的創作、製作、宣傳、包裝、運輸、上架、零售等等，涉及很多層次，很多人的加入，所以會有「工業」之稱。但現在科技發達，創作人可以用不太多的花費，完全獨立於工廠的運作，通過網絡實行「一腳踢」的宣傳發佈，不僅快捷，而且因為沒有通過層層架構收取利潤，也可以更便宜地發佈東西了。 以上描述的是直接的創作者與消費者的關係拉近，但因為語言的隔膜，作品要走向世界，還是要靠翻譯，要靠代理做本地/國際化。但這一點，也可能會逐漸地轉變。 在諮詢會其一講者毛向輝的演講內容裏，提到了 《Free Culture》 這一本書。這是本通過創用 CC 授權的書，中國網民通過 wiki 大眾協作 (mass collaboration，自譯，有錯請更正) 為這本書做了一個中文翻譯。毛向輝說，以前通常翻譯一本作品需要幾星期甚至幾個月，但通過網絡的動員力和 CC 所推的創作力，只消一個星期就搞定了。 說起翻譯，當然不得不提國內的字幕組，由取得片源、翻譯字幕、壓片、包裝，再經 P2P 的渠道發放，整個過程不過一、兩天的事，全都建基於網絡平台運用之上。而且因為不同字幕組之間的競賽之下，翻譯品質往往比代理有過之而無不及。 曾經這樣想過：對於日本的動畫公司，想在中國賺錢，只要經代理在銷售具有實物的週邊產品就夠了。因為地下渠道的高效運作，為其作了免費宣傳，他們不用特地花一筆錢找代理做翻譯和本地化。雖然賺不到作品本身的直接利潤，但週邊帶來的間接利潤更是重要。 這當中有很多錯綜複雜的版權問題我沒有提過，但仍可以看出網絡的威力，是如何為傳統產業帶來衝擊。因此，代理可能會轉變成 (1) 專門代理實體產品， (2) 統籌網上 fans 的字幕翻譯活動，並將好的成品變成實體影碟或數碼內容出售。當然，這只是我的突發奇想，還未有考慮當中種種版權瓜葛、利益如何平衡等等。 再想遠一點，網絡化全球化底下，現在傳統的大影音公司會變成怎樣？傳統工廠架構被打散，大公司會化成一個個的獨立創作戶嗎？還是說他們會轉型，成為各個獨立創作發佈的平台，並收集用戶資料提供統計數據，分析市場上最熱門、最多人看、收集用家評論等等給用戶？ 這些都是正在默默轉變中，遊戲規則發展會如何，難說也難料。尤其是科技和網絡的發展，隨時殺出「程咬金」扭轉局勢。但可以 (老土地) 肯定，傳統產業要追上，絕不可墨守成規，原地踏步。 Tags: copyright]]></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昨天去了 <a href="http://www.openknowledgehk.net/">Open Knowledge</a> 搞的《保護產權=保護創意？》民間諮詢會，不過其時間上好像不太夠，三位講者講完後的問答環節比較倉促，也在所難免地變成「訴苦」時間。</p>

	<p>是次諮詢會的詳細內容我不說了，他們有做錄影，我只談談自己的一個想法。在問答環節裏，有人提到叮噹和國際影業，說到國際影業是如何賺錢的：因為國際影業只是代理，所以只能從影音 (聽說還有模型) 收取直接利潤。我在想，在未來，這些代理公司會變成怎麼樣？</p>

	<p>網絡的發展，將傳統產業的架構打破。以前出版一個作品，由上至下的創作、製作、宣傳、包裝、運輸、上架、零售等等，涉及很多層次，很多人的加入，所以會有「工業」之稱。但現在科技發達，創作人可以用不太多的花費，完全獨立於工廠的運作，通過網絡實行「一腳踢」的宣傳發佈，不僅快捷，而且因為沒有通過層層架構收取利潤，也可以更便宜地發佈東西了。</p>

	<p>以上描述的是直接的創作者與消費者的關係拉近，但因為語言的隔膜，作品要走向世界，還是要靠翻譯，要靠代理做本地/國際化。但這一點，也可能會逐漸地轉變。</p>

	<p>在諮詢會其一講者毛向輝的演講內容裏，提到了 <a href="http://www.free-culture.cc/">《Free Culture》</a> 這一本書。這是本通過創用 CC 授權的書，中國網民通過 wiki 大眾協作 (mass collaboration，自譯，有錯請更正) 為這本書做了一個中文翻譯。毛向輝說，以前通常翻譯一本作品需要幾星期甚至幾個月，但通過網絡的動員力和 CC 所推的創作力，只消一個星期就搞定了。</p>

	<p>說起翻譯，當然不得不提國內的字幕組，由取得片源、翻譯字幕、壓片、包裝，再經 P2P 的渠道發放，整個過程不過一、兩天的事，全都建基於網絡平台運用之上。而且因為不同字幕組之間的競賽之下，翻譯品質往往比代理有過之而無不及。</p>

	<p>曾經這樣想過：對於日本的動畫公司，想在中國賺錢，只要經代理在銷售具有實物的週邊產品就夠了。因為地下渠道的高效運作，為其作了免費宣傳，他們不用特地花一筆錢找代理做翻譯和本地化。雖然賺不到作品本身的直接利潤，但週邊帶來的間接利潤更是重要。</p>

	<p>這當中有很多錯綜複雜的版權問題我沒有提過，但仍可以看出網絡的威力，是如何為傳統產業帶來衝擊。因此，代理可能會轉變成 (1) 專門代理實體產品， (2) 統籌網上 fans 的字幕翻譯活動，並將好的成品變成實體影碟或數碼內容出售。當然，這只是我的突發奇想，還未有考慮當中種種版權瓜葛、利益如何平衡等等。</p>

	<p>再想遠一點，網絡化全球化底下，現在傳統的大影音公司會變成怎樣？傳統工廠架構被打散，大公司會化成一個個的獨立創作戶嗎？還是說他們會轉型，成為各個獨立創作發佈的平台，並收集用戶資料提供統計數據，分析市場上最熱門、最多人看、收集用家評論等等給用戶？</p>

	<p>這些都是正在默默轉變中，遊戲規則發展會如何，難說也難料。尤其是科技和網絡的發展，隨時殺出「程咬金」扭轉局勢。但可以 (老土地) 肯定，傳統產業要追上，絕不可墨守成規，原地踏步。</p>


	Tags: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opyright/" title="copyright" rel="tag">copyright</a><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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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轉載]公開民間諮詢會：保護產權=保護創意？</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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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6 Mar 2007 15:57:14 +0000</pubDate>
		<dc:creator>Jacky</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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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hk]]></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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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雖已網摘，但仍要再推一次！ 時間︰ 四月一日(星期日) 下午二時半 地點︰ 中環夏愨道12號美國銀行中心，香港中文大學專業進修學院100 室 主持︰ 葉蔭聰 (知識共享成員、獨立媒體(香港)執委成員) 講者︰ 莫乃光先生 (香港互聯網協會會長) 鄧傑先生 (台灣聯合報系法務專員、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理事長) 群智基金會代表 (國內活躍於知識分享及網絡上開放協作議題之組織) 報名︰ 請電郵閣下之姓名、聯絡電話及人數至 openknowledgehk@gmail.com。 (亦歡迎即場 talk-in) 官方網頁： http://www.openknowledgehk.net/ 簡介： 香港政府於一月初推出「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 的諮詢文件，強調「政府致力建立一個健全的版權保護制度，為創意產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有利環境。」可是，整個諮詢文件，主要只考慮版權持有人的利益，缺乏互聯網創作人及使用者的聲音。 互聯網最大的影響是打破消費者與生產者的角色，很多用戶都會於互聯網上創作（例如把文章、照片、音樂創作與混音、影像等內容上載）；網民於論壇上發表評論，形成一個公民參與的空間；亦有很多教師，透過互聯網教學。可是這次諮詢文件卻沒有考慮這些使用的需要，亦沒有評估傳統媒體主導的產權觀，對這個公共空間和創意空間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此外，這次諮詢中所提出的多個諮詢項目，對未來香港的數碼資訊業、創意工業、教育事業和言論空間有深遠的影響。我們希望藉著這次民間諮詢，讓公眾能對數碼環境的創作、文化教育事業有更多的瞭解，可以在諮詢期完結前，向政府提交意見。 這次諮詢會我們分別請來了國內群智基金會(Social Brain Foundation)代表，談如何發展一個有利創意和教育的產權觀，以及台灣聯合報系法務專員∕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理事長鄧傑，談台灣推廣 creative commons的經驗。香港互聯網協會主席莫乃光會以其專業知識，評論港府的諮詢文件。此外，主辦單位亦會發佈「知識共享(Open knowledge)宣言」行動，以民間群策群力的方法，推動開放知識的實踐。 歡迎大家在網頁上加上此標貼： (方法見於 諮詢會官方網頁 ) Tags: copyright, hk]]></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雖已網摘，但仍要再推一次！</p>

	<p style="text-align:center;"><a href="http://photobucket.com" target="_blank"><img src="http://img.photobucket.com/albums/v217/jackysee/JackyBlog/copyrightshk.jpg" border="0" alt="保護產權=保護創意？" width="400" height="554"/></a></p>

	<p>時間︰ 	四月一日(星期日) 下午二時半<br />
地點︰ 	中環夏愨道12號美國銀行中心，香港中文大學專業進修學院100 室<br />
主持︰ 	葉蔭聰 (知識共享成員、獨立媒體(香港)執委成員)<br />
講者︰ 	莫乃光先生 (香港互聯網協會會長)<br />
鄧傑先生 (台灣聯合報系法務專員、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理事長)<br />
群智基金會代表 (國內活躍於知識分享及網絡上開放協作議題之組織)<br />
報名︰ 	請電郵閣下之姓名、聯絡電話及人數至 openknowledgehk@gmail.com。<br />
(亦歡迎即場 talk-in)</p>

	<p>官方網頁： <a href="http://www.openknowledgehk.net/">http://www.openknowledgehk.net/</a></p>

	<p>簡介：</p>

	<p>香港政府於一月初推出「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 的諮詢文件，強調「政府致力建立一個健全的版權保護制度，為創意產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有利環境。」可是，整個諮詢文件，主要只考慮版權持有人的利益，缺乏互聯網創作人及使用者的聲音。</p>

	<p>互聯網最大的影響是打破消費者與生產者的角色，很多用戶都會於互聯網上創作（例如把文章、照片、音樂創作與混音、影像等內容上載）；網民於論壇上發表評論，形成一個公民參與的空間；亦有很多教師，透過互聯網教學。可是這次諮詢文件卻沒有考慮這些使用的需要，亦沒有評估傳統媒體主導的產權觀，對這個公共空間和創意空間所帶來的負面影響。</p>

	<p>此外，這次諮詢中所提出的多個諮詢項目，對未來香港的數碼資訊業、創意工業、教育事業和言論空間有深遠的影響。我們希望藉著這次民間諮詢，讓公眾能對數碼環境的創作、文化教育事業有更多的瞭解，可以在諮詢期完結前，向政府提交意見。</p>

	<p>這次諮詢會我們分別請來了國內群智基金會(Social Brain Foundation)代表，談如何發展一個有利創意和教育的產權觀，以及台灣聯合報系法務專員∕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理事長鄧傑，談台灣推廣 creative commons的經驗。香港互聯網協會主席莫乃光會以其專業知識，評論港府的諮詢文件。此外，主辦單位亦會發佈「知識共享(Open knowledge)宣言」行動，以民間群策群力的方法，推動開放知識的實踐。</p>

	<p>歡迎大家在網頁上加上此標貼：</p>

	<p><a href="http://okproject.hk.googlepages.com/cib"><img src="http://okproject.hk.googlepages.com/Apr-1-Web-Stick.gif" /></a></p>

	<p>(方法見於 <a href="http://www.openknowledgehk.net/">諮詢會官方網頁</a> )</p>
	Tags: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opyright/" title="copyright" rel="tag">copyright</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hk/" title="hk" rel="tag">hk</a><br />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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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Fansite 侵權？</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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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6 Feb 2007 02:00:28 +0000</pubDate>
		<dc:creator>Jacky</dc:creator>
				<category><![CDATA[動漫]]></category>
		<category><![CDATA[社會]]></category>
		<category><![CDATA[網絡]]></category>
		<category><![CDATA[copyright]]></category>
		<category><![CDATA[fansite]]></category>
		<category><![CDATA[mingpao]]></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jacky.seezone.net/2007/02/06/1761/</guid>
		<description><![CDATA[這是一篇我給 《明報》 寫的稿件，刊於 2007 年 2 月 4 日「星期日生活 &#8211; In Internet」版 。寫得很簡單，沒有作很深入的探討，只是希望更多人會留意這件事。 Fansite 侵權？ 最近的網絡熱話，可說是三大本地同好自建的《叮噹》fansite (其實應該稱作《多啦A夢》，但筆者還是較喜歡《叮噹》) 關門大吉的事。事緣本地《叮噹》版權持有者，向這些網站發出警告信，指站內《叮噹》圖片侵犯了其所持有的肖像權，若不移除相關圖片，便會對他們進行起訴。三個網主經一番考慮後，最終決定關站。一夜之間，香港三大非官方《叮噹》網站一同消失。此事在網絡間迅速引起討論，大家的反應幾近一面倒，認為版權持有者不應向這些 fansite 下手。 這件事有兩個討論方向：「可不可以」和「應不應該」。先說「可不可以」，即版權持有者是否有權叫 fansite 刪除圖片呢？理論上，版權持有者有責任保障自己和作者的版稅收入，而根據法律，他們是有權去起訴一些他們認為屬於侵權的行為，所以答案是「可以」的。有人認為 fansite 或許可以以「合理使用」 (fair use) 為抗辯理由，正如著名的維基百科 (Wikipedia) 引用《叮噹》圖片的法理依據一樣。不過一般來說「合理使用」適用於學術、研究、評論、報導等，而 fansite 使用了大量的版權物品作「展示」用途，能否被界定為「合理使用」則仍有疑問。 然而，以「保障自己權益」為前提的話，版權持有者又「應不應該」對 fansite 發出侵權警告？我們細心一想，便知道這只是百害而無一利。事實上， fansite 為有關作品做免費宣傳，讓不認識的人找到入門介紹，讓 fans 們聚集起來研究討論和交流。亦有賴於 fans 社群，作品的其他相關商品如模型、遊戲、文具等等，更能夠得以推廣。這些會「損害」版權持有者的利益嗎？一眾熱心 fans 自建網站，志非謀利，只為分享愛好、推廣交流。需知道一套動漫作品的壽命，絕不止於連載或播映完畢的剎那，因為經年累月建立的 fans 社群，可讓作品有更長的「收成期」。如果沒有 fansite ，莫非每位 fans 都得上官網聚腳不可？ 引外國情況為例，好些版權持有者跟 fansite 都保持著友好的關係。例如遊戲《Tomb Raider》的官方網站裏，就有用來連結各大 fansite 的專頁。官方更會將一些遊戲圖片、商標、網頁素材、樣版等等，結集成為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這是一篇我給 <a href="http://www.mingpaonews.com/">《明報》</a> 寫的稿件，刊於 <a href="http://news.sina.com.hk/cgi-bin/news/show_news.cgi?ct=living&#38;type=living&#38;date=2007-02-04&#38;id=2325491">2007 年 2 月 4 日「星期日生活 &#8211; In Internet」版</a> 。寫得很簡單，沒有作很深入的探討，只是希望更多人會留意這件事。</p>

	<p><strong>Fansite 侵權？</strong></p>

	<p>最近的網絡熱話，可說是三大本地同好自建的《叮噹》fansite (其實應該稱作《多啦A夢》，但筆者還是較喜歡《叮噹》) 關門大吉的事。事緣本地《叮噹》版權持有者，向這些網站發出警告信，指站內《叮噹》圖片侵犯了其所持有的肖像權，若不移除相關圖片，便會對他們進行起訴。三個網主經一番考慮後，最終決定關站。一夜之間，香港三大非官方《叮噹》網站一同消失。此事在網絡間迅速引起討論，大家的反應幾近一面倒，認為版權持有者不應向這些 fansite 下手。</p>

	<p>這件事有兩個討論方向：「可不可以」和「應不應該」。先說「可不可以」，即版權持有者是否有權叫 fansite 刪除圖片呢？理論上，版權持有者有責任保障自己和作者的版稅收入，而根據法律，他們是有權去起訴一些他們認為屬於侵權的行為，所以答案是「可以」的。有人認為 fansite 或許可以以「合理使用」 (fair use) 為抗辯理由，正如著名的維基百科 (Wikipedia) 引用《叮噹》圖片的法理依據一樣。不過一般來說「合理使用」適用於學術、研究、評論、報導等，而 fansite 使用了大量的版權物品作「展示」用途，能否被界定為「合理使用」則仍有疑問。</p>

	<p>然而，以「保障自己權益」為前提的話，版權持有者又「應不應該」對 fansite 發出侵權警告？我們細心一想，便知道這只是百害而無一利。事實上， fansite 為有關作品做免費宣傳，讓不認識的人找到入門介紹，讓 fans 們聚集起來研究討論和交流。亦有賴於 fans 社群，作品的其他相關商品如模型、遊戲、文具等等，更能夠得以推廣。這些會「損害」版權持有者的利益嗎？一眾熱心 fans 自建網站，志非謀利，只為分享愛好、推廣交流。需知道一套動漫作品的壽命，絕不止於連載或播映完畢的剎那，因為經年累月建立的 fans 社群，可讓作品有更長的「收成期」。如果沒有 fansite ，莫非每位 fans 都得上官網聚腳不可？</p>

	<p>引外國情況為例，好些版權持有者跟 fansite 都保持著友好的關係。例如遊戲《Tomb Raider》的官方網站裏，就有用來連結各大 fansite 的專頁。官方更會將一些遊戲圖片、商標、網頁素材、樣版等等，結集成為 fansite 開發包 (fansite kit)，給大家用來建立 fansite。在很多《Tomb Raider》fansite 裏，不單單有圖片，還有影片、牆紙、高質素遊戲抓圖等等。為什麼有關官方沒有像香港的版權持有者般，去指責 fansite 圖片侵權，反而多加推廣？因為他們深明培育 fans 社群，有助於令其產品長賣長有。</p>

	<p>另一方面，fansite 本身也要有所自律，才可以與版權持有者發展互利共生的關係。例如網站不應提供非法下載渠道，又或討論如何非法下載。而版權持有者也可以自行放寬限制，提供一些 fansite 的指引，訂立如官方圖片、文字等等的引用規則，讓 fans 們有法可循，而不用因「突如其來」的警告信而擔驚受怕。</p>

	<p>當初版權的原意，在於促進知識的增加及廣泛流通，保障作者權益是其一方法。不過自從「作者」與「版權持有者」分家後，版權持有者往往為了保住所謂利益，反而違背了作者的原意。我相信《叮噹》作者藤子‧F‧不二雄絕對不想見到《叮噹》fansite 關站。從這一點來看，版權真的保障作者嗎？版權真的促進知識交流嗎？在整個版權制度裏，誰才是最大的獲利者？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尤其是現今網絡世代裏的資訊傳遞更快更多，網絡文化更是建基於分享精神之上，傳統有關版權的觀念或許需要來一個徹底的革新。</p>


 
	Tags: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opyright/" title="copyright" rel="tag">copyright</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fansite/" title="fansite" rel="tag">fansite</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mingpao/" title="mingpao" rel="tag">mingpao</a><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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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百害而無一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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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2 Jan 2007 18:45:35 +0000</pubDate>
		<dc:creator>Jacky</dc:creator>
				<category><![CDATA[動漫]]></category>
		<category><![CDATA[社會]]></category>
		<category><![CDATA[網絡]]></category>
		<category><![CDATA[copyright]]></category>
		<category><![CDATA[hk]]></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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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最近有兩件有關版權的事，實在荒謬之極。其一，是 IFPI 派員 24 小時監察全港網誌背景音樂侵權行為 ，其二是 多啦 A 夢 fansite 接侵權警告 。 好，第一件事，可以當你對現今科技毫無認識，以為網誌是網上下載溫床，想出此白痴又浪費社會資源的行動，要找專人全天候監控。但第二件事，Fansite 已經存在有很多年了，而且與一直與版權擁有者關係良好：愛好者可在 Fansite 聚集志同道合的朋友，版權持有人也可以籍此得到免費推廣，可以說是互利共生。為什麼現在突然一封信要人刪圖關站？不如去信 Wikipedia 說他們用「多啦A夢」圖片侵權罷？ 毫無疑問，他們是版權持有人，而 fansite 是否能用「合理使用」作理據去支持，也是需要研究的。但這次影業公司這樣做，左算右算也是百害而無一利，浪費時間之餘，又不得人心，損害自己的名聲。 在外國，無論是動漫遊戲書藉電影音樂界，都與這些 Fansite 關係良好。他們會在官方網站連結這些 Fansite，甚至題供優質素材給 fans 們打造網站。為什麼香港的公司卻如此反智？ Tags: copyright, hk]]></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最近有兩件有關版權的事，實在荒謬之極。其一，是 <a href="http://intellectualproperty.wordpress.com/2007/01/21/ifpi_monitor_hk_blogs/"><span class="caps">IFPI</span> 派員 24 小時監察全港網誌背景音樂侵權行為</a> ，其二是 <a href="http://intellectualproperty.wordpress.com/2007/01/22/doraemon_fans_site_got_warned/">多啦 A 夢 fansite 接侵權警告</a> 。</p>

	<p>好，第一件事，可以當你對現今科技毫無認識，以為網誌是網上下載溫床，想出此白痴又浪費社會資源的行動，要找專人全天候監控。但第二件事，Fansite 已經存在有很多年了，而且與一直與版權擁有者關係良好：愛好者可在 Fansite 聚集志同道合的朋友，版權持有人也可以籍此得到免費推廣，可以說是互利共生。為什麼現在突然一封信要人刪圖關站？不如去信 <a href="http://www.wikipedia.com">Wikipedia</a> 說他們用「多啦A夢」圖片侵權罷？</p>

	<p>毫無疑問，他們是版權持有人，而 fansite 是否能用「合理使用」作理據去支持，也是需要研究的。但這次影業公司這樣做，左算右算也是百害而無一利，浪費時間之餘，又不得人心，損害自己的名聲。</p>

	<p>在外國，無論是動漫遊戲書藉電影音樂界，都與這些 Fansite 關係良好。他們會在官方網站連結這些 Fansite，甚至題供優質素材給 fans 們打造網站。為什麼香港的公司卻如此反智？</p>


	Tags: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opyright/" title="copyright" rel="tag">copyright</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hk/" title="hk" rel="tag">hk</a><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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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音樂下載庫？</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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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6 Sep 2006 18:09:04 +0000</pubDate>
		<dc:creator>Jacky</dc:creator>
				<category><![CDATA[網絡]]></category>
		<category><![CDATA[音樂]]></category>
		<category><![CDATA[copyright]]></category>
		<category><![CDATA[hk]]></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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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web]]></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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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在 HKBloggersGroup 看到 豬欄 引了一單新聞，是關於音樂下載的，但並不是消極的起訴報導： 團體設音樂下載庫以宣傳知識產權 【orisun.com專訊】由九個創意工業團體組成的香港數碼內容聯盟，發現有三至四成的網上博客日誌(Blog)，採用未經授權的音樂及圖片背景，不尊重知識產權，該聯盟將動用五百萬元在今年內成立一個網上中央資料庫，寄存多首歌曲、相片及動畫等，讓博客及個人網頁的製作人，登上該資料庫合法下載有關歌曲及圖片，藉此向青少年宣傳知識產權。 現在業界對於網絡下載，只有消極的打壓活動，而這麼一個「音樂下載庫」概念，正如 Sidekick 的回應「起碼有d郁動，唔會一池死水」，是很好的第一步。 不過，就這麼一個報導，沒有其他資料，所以也很難估計這是什麼葫蘆賣什麼藥，腦中問題一大堆：提供的內容，是免費還是要收費？其營運模式又是怎樣？是試聽小片段還是全首？有沒有插入式廣告？下載了的人對檔案有沒有擁有權？可不可以備份？有沒有 DRM？可不可以再分發？ 而這個下載庫背後的理念是什麼？是如文中所說「藉此向青少年宣傳知識產權」，還是求財而已？香港現在不是沒有合法下載網站，但因為種種技術問題如付款方法、下載格式等等，總是流行不起來。如果想做突破，也許就要像 YouTube 一樣，可以讓用家上載內容，而本身只是一個平台，但卻難免會對現在版權法例踩界。 想進一步想，如果這個下載庫，有完善的版權、收費基制，可以讓個人發佈內容後，簡單地搞定版權問題，並建立收費渠道，成為推動個人創作的交流平台，則比起單單只是一個官方樣式的下載網，就更功德無量了。 幻想完畢，老土地說句：我們還是走著瞧吧！ P.S. 究竟「香港數碼內容聯盟」的背景如何？九個創意工業團體是誰？網上以乎並找不到太多資料，看來是相當新的組織？是由政府所推動的？ Tags: copyright, hk, music, web]]></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在 <a href="http://groups.google.com.hk/group/HKBloggersGroup/browse_thread/thread/efeaea3b5fdff6f4/92bc8427681c76ed#92bc8427681c76ed">HKBloggersGroup</a> 看到 <a href="http://pigazine.blogspot.com/">豬欄</a> 引了一單新聞，是關於音樂下載的，但並不是消極的起訴報導：</p>

 <blockquote>

	<p><b>團體設音樂下載庫以宣傳知識產權</b></p>

	<p>【orisun.com專訊】由九個創意工業團體組成的香港數碼內容聯盟，發現有三至四成的網上博客日誌(Blog)，採用未經授權的音樂及圖片背景，不尊重知識產權，該聯盟將動用五百萬元在今年內成立一個網上中央資料庫，寄存多首歌曲、相片及動畫等，讓博客及個人網頁的製作人，登上該資料庫合法下載有關歌曲及圖片，藉此向青少年宣傳知識產權。</p>

 </blockquote>

	<p>現在業界對於網絡下載，只有消極的打壓活動，而這麼一個「音樂下載庫」概念，正如 <a href="http://sidekick.myblog.hk/">Sidekick</a> 的回應「起碼有d郁動，唔會一池死水」，是很好的第一步。</p>

	<p>不過，就這麼一個報導，沒有其他資料，所以也很難估計這是什麼葫蘆賣什麼藥，腦中問題一大堆：提供的內容，是免費還是要收費？其營運模式又是怎樣？是試聽小片段還是全首？有沒有插入式廣告？下載了的人對檔案有沒有擁有權？可不可以備份？有沒有 DRM？可不可以再分發？</p>

	<p>而這個下載庫背後的理念是什麼？是如文中所說「藉此向青少年宣傳知識產權」，還是求財而已？香港現在不是沒有合法下載網站，但因為種種技術問題如付款方法、下載格式等等，總是流行不起來。如果想做突破，也許就要像 <a href="http://youtube.com">YouTube</a> 一樣，可以讓用家上載內容，而本身只是一個平台，但卻難免會對現在版權法例踩界。</p>

	<p>想進一步想，如果這個下載庫，有完善的版權、收費基制，可以讓個人發佈內容後，簡單地搞定版權問題，並建立收費渠道，成為推動個人創作的交流平台，則比起單單只是一個官方樣式的下載網，就更功德無量了。</p>

	<p>幻想完畢，老土地說句：我們還是走著瞧吧！</p>

	<p>P.S. 究竟「香港數碼內容聯盟」的背景如何？九個創意工業團體是誰？網上以乎並找不到太多資料，看來是相當新的組織？是由政府所推動的？</p>


	Tags: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copyright/" title="copyright" rel="tag">copyright</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hk/" title="hk" rel="tag">hk</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music/" title="music" rel="tag">music</a>,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tag/web/" title="web" rel="tag">web</a><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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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海盜黨的掘起</title>
		<link>http://jacky.seezone.net/2006/07/07/167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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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6 Jul 2006 16:21:03 +0000</pubDate>
		<dc:creator>Jacky</dc:creator>
				<category><![CDATA[網絡]]></category>
		<category><![CDATA[copyright]]></category>
		<category><![CDATA[p2p]]></category>
		<category><![CDATA[politics]]></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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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如果有留意外國新聞的話，也許會發覺有一股新的政壇勢力正在誕生：在 美國 、 法國 和 瑞典 裏有自稱為「海盜」的政黨誕生。 所謂「海盜」是來自英文字「Pirate」，而政黨所主要著力的就是「Piracy」，但他們所關心的不是隨街擺賣的盜版商，而是通過網上的 P2P 檔案分享取得音樂、電影、軟件等等版權品的一眾網民，亦即所謂的「網上侵權」活動。 這些黨派主張的是現在的版權法、專利法限制了創作和自由，唱片業、電影業越養越肥，為了保障利益而將網上檔案分享等同於盜版行為，從而對網民進行控訴。而在控訴的過程當中，往往會侵犯到私隱，沒有事先同意的取得個人資料。DRM 使到產品受得很大的限制，人們失去合理使用的權利等等。他們認為現有的版權法必需要改革，對於非商業用的複製和分享應被容許。版權持有者也不應該可以持有五十多年的版權那麼長，應該縮短，這有利於知識、作品的交流，也容許合埋的收費。 有關侵權不侵權的問題，其實是沒完沒了的討論，只因大家對於版權法有不同的看法。不過以現時一般人都會認為，網上分享是侵權的行為。這些黨派正正要改變大家的觀念，讓大家看清楚現有版權法的弊端，和如何在自由和創作人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雖然知道現在來說交換檔案是犯法行為，但實際上每天仍是有成千上萬的網民正在進行這些活動，所以可以想像得到，這些政黨會得很多很多網民支持，其組成的力量或許不可忽視。 究竟這些政黨能否真正改革現有法律，使之能跟得上現在的新科技下的生活方式？還是只能屈服於現在的利益擁有者的控制？你又會投哪一票？我們拭目以待。 Tags: copyright, p2p, politics]]></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 style="text-align:center;"><a href="http://photobucket.com" target="_blank"><img src="http://img.photobucket.com/albums/v217/jackysee/JackyBlog/PirateBay.jpg" border="0" alt="Photobucket - Video and Image Hosting"></a></p>

	<p>如果有留意外國新聞的話，也許會發覺有一股新的政壇勢力正在誕生：在 <a href="http://www.pirate-party.us/">美國</a> 、 <a href="http://www.parti-pirate.info/?page_id=17">法國</a> 和 <a href="http://www2.piratpartiet.se/the_pirate_party">瑞典</a> 裏有自稱為「海盜」的政黨誕生。</p>

	<p>所謂「海盜」是來自英文字「Pirate」，而政黨所主要著力的就是「Piracy」，但他們所關心的不是隨街擺賣的盜版商，而是通過網上的 P2P 檔案分享取得音樂、電影、軟件等等版權品的一眾網民，亦即所謂的「網上侵權」活動。</p>

	<p>這些黨派主張的是現在的版權法、專利法限制了創作和自由，唱片業、電影業越養越肥，為了保障利益而將網上檔案分享等同於盜版行為，從而對網民進行控訴。而在控訴的過程當中，往往會侵犯到私隱，沒有事先同意的取得個人資料。DRM 使到產品受得很大的限制，人們失去合理使用的權利等等。他們認為現有的版權法必需要改革，對於非商業用的複製和分享應被容許。版權持有者也不應該可以持有五十多年的版權那麼長，應該縮短，這有利於知識、作品的交流，也容許合埋的收費。</p>

	<p>有關侵權不侵權的問題，其實是沒完沒了的討論，只因大家對於版權法有不同的看法。不過以現時一般人都會認為，網上分享是侵權的行為。這些黨派正正要改變大家的觀念，讓大家看清楚現有版權法的弊端，和如何在自由和創作人利益之間取得平衡。</p>

	<p>雖然知道現在來說交換檔案是犯法行為，但實際上每天仍是有成千上萬的網民正在進行這些活動，所以可以想像得到，這些政黨會得很多很多網民支持，其組成的力量或許不可忽視。</p>

	<p>究竟這些政黨能否真正改革現有法律，使之能跟得上現在的新科技下的生活方式？還是只能屈服於現在的利益擁有者的控制？你又會投哪一票？我們拭目以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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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替網摘說句好話</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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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8 May 2006 17:15:36 +0000</pubDate>
		<dc:creator>Jacky</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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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由我這個「罪魁禍手」搞出來的有關 網摘引文 的討論，吹到台灣後已經由本來「引文」合法性，轉變為「商業網摘」是否可以使用 blogger 們的文章，因為台灣 智邦 有專業「網摘師」一職。因為那邊人更多的關係，所以討論更為複雜和難以追踪，看幾天都看不完。 在這些討論中，有一些論點值得留意： (一) 收費網摘師 &#8211; 有網友認為，網摘師收費，但內容卻是由 blogger 們免費提供，這很不公平。但我認為網摘的工作，其實不比創作文章簡單，網摘師要從千千萬萬篇文章，過濾選擇值得推薦的文章，組織各種內容，然後表現給讀者看。這是相當花時間的工作，我這些業餘性質的，也每隔兩、三小時查看 RSS 閱讀器，更不用說專業網摘師要每天盯著 RSS 閱讀器、各種聯播、各種消息聚合網等等。不服氣的，試試自己做一星期七日每天都做網摘，要有一定的質量，就知道當中難處。 (二) 編輯著作 &#8211; 有人認為網摘應該不算學術研究、評論、新聞等等這些可以合理使用的範圍，所以網摘是有問題的。此 ROACH 提出了很好的解釋：「編輯著作」，即網摘其實也是一種創作，擁有著作權，因此也可以合埋使用。難道非得要每一篇網摘，都長篇大論然後在文中貼連結才算是創作？那麼我大概要這樣做網摘了：「這幾天看到網絡上討論引用問題，覺得有幾篇值得大家一看，首先是 XX 君的 YYYY，他說出了 XYZABC。然後 YY 君又提出了 ZZZZ，其實也就是說 JKLAFDHR&#8230;..」。 (三) 言論自由 &#8211; 有人覺得智邦在濫用言論自由，明明是自己創作不了內容，就東摘西摘，順手拈來。首先，網摘的工作並不是簡單的，也享有著作權，這點上面已經提過了。其次是，不論是智邦或是業餘的網摘，其網摘內容並不是全文引錄，而只是引用當中小部份內容而已，讀者要看全文，了解你的觀點，還是要點到其網站去看。將這個推薦的動作，說成是剽竊偷盜，實在說不過去。 討論幾上幾點，是想為網摘這個工作說說好話。有人怕商業網摘發惡，所以盡力捍衛自己「不被摘的權利」，進而將網摘工作說成只是利用大家的成果，坐收漁人之利的行為，漠視了網摘工作本身的價值，這是不太正確的看法。 在我看來，既然智邦都答應大家，如不想被摘的話可以通告，他們會立即刪除，那麼大家就不用窮追猛打了。智邦是否唯利是圖，還是有心推動 blog 文化，時間可以證明。 另外，大家要注意的，其實並不是商業不商業的問題這麼簡單。而是大家對 Blog 的使用上，有不同的看法。提出不想被摘的人，有的認為 Blog 是自己的私人園地，有可不被連被摘的權利。有的認為 Blog 是放在公眾領域，所以連結引用是合理使用範圍。這當中再引伸討論下去，Blog 是否不適合作私人分享的用途？Blog 的多元發展會否被限制？等等 Blog 文化的問題，比起討論網摘的合法性，更是難搞。 相關閱讀： 再談談網摘和引用好了 網摘究竟那裡錯了？ 網摘是一種創作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由我這個「罪魁禍手」搞出來的有關 <a href="http://jacky.seezone.net/2006/04/13/1611/">網摘引文</a> 的討論，吹到台灣後已經由本來「引文」合法性，轉變為「商業網摘」是否可以使用 blogger 們的文章，因為台灣 <a href="http://myshare.url.com.tw/">智邦</a> 有專業「網摘師」一職。因為那邊人更多的關係，所以討論更為複雜和難以追踪，看幾天都看不完。</p>

	<p>在這些討論中，有一些論點值得留意：</p>

	<p><strong>(一) 收費網摘師</strong> &#8211; 有網友認為，網摘師收費，但內容卻是由 blogger 們免費提供，這很不公平。但我認為網摘的工作，其實不比創作文章簡單，網摘師要從千千萬萬篇文章，過濾選擇值得推薦的文章，組織各種內容，然後表現給讀者看。這是相當花時間的工作，我這些業餘性質的，也每隔兩、三小時查看 <span class="caps">RSS</span> 閱讀器，更不用說專業網摘師要每天盯著 <span class="caps">RSS</span> 閱讀器、各種聯播、各種消息聚合網等等。不服氣的，試試自己做一星期七日每天都做網摘，要有一定的質量，就知道當中難處。</p>

	<p><strong>(二) 編輯著作</strong> &#8211; 有人認為網摘應該不算學術研究、評論、新聞等等這些可以合理使用的範圍，所以網摘是有問題的。此 <a href="http://blog.serv.idv.tw/2006/05/06/439/#comment-3202"><span class="caps">ROACH</span></a> 提出了很好的解釋：「編輯著作」，即網摘其實也是一種創作，擁有著作權，因此也可以合埋使用。難道非得要每一篇網摘，都長篇大論然後在文中貼連結才算是創作？那麼我大概要這樣做網摘了：「這幾天看到網絡上討論引用問題，覺得有幾篇值得大家一看，首先是 XX 君的 YYYY，他說出了 XYZABC。然後 YY 君又提出了 ZZZZ，其實也就是說 <span class="caps">JKLAFDHR</span>&#8230;..」。</p>

	<p><strong>(三) 言論自由</strong> &#8211; 有人覺得智邦在濫用言論自由，明明是自己創作不了內容，就東摘西摘，順手拈來。首先，網摘的工作並不是簡單的，也享有著作權，這點上面已經提過了。其次是，不論是智邦或是業餘的網摘，其網摘內容並不是全文引錄，而只是引用當中小部份內容而已，讀者要看全文，了解你的觀點，還是要點到其網站去看。將這個推薦的動作，說成是剽竊偷盜，實在說不過去。</p>

	<p>討論幾上幾點，是想為網摘這個工作說說好話。有人怕商業網摘發惡，所以盡力捍衛自己「不被摘的權利」，進而將網摘工作說成只是利用大家的成果，坐收漁人之利的行為，漠視了網摘工作本身的價值，這是不太正確的看法。</p>

	<p>在我看來，既然智邦都答應大家，如不想被摘的話可以通告，他們會立即刪除，那麼大家就不用窮追猛打了。智邦是否唯利是圖，還是有心推動 blog 文化，時間可以證明。</p>

	<p>另外，大家要注意的，其實並不是商業不商業的問題這麼簡單。而是大家對 Blog 的使用上，有不同的看法。提出不想被摘的人，有的認為 Blog 是自己的私人園地，有可不被連被摘的權利。有的認為 Blog 是放在公眾領域，所以連結引用是合理使用範圍。這當中再引伸討論下去，Blog 是否不適合作私人分享的用途？Blog 的多元發展會否被限制？等等 Blog 文化的問題，比起討論網摘的合法性，更是難搞。</p>

	<p>相關閱讀：</p>

	<ul>
		<li><a href="http://blog.serv.idv.tw/2006/05/06/439/">再談談網摘和引用好了</a></li>
		<li><a href="http://www.dearjohn.idv.tw/index.php?pl=861">網摘究竟那裡錯了？</a></li>
		<li><a href="http://www.eroach.net/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58">網摘是一種創作</a></li>
		<li>真是豈有此理的&#8220;我可以討厭你，卻不能喜歡你&#8221; <a href="http://paraf.bloggerism.com/archives/004122.html">(一)</a> 、 <a href="http://paraf.bloggerism.com/archives/004123.html">(二)</a> 、 <a href="http://paraf.bloggerism.com/archives/004124.html">(三)</a> 、 <a href="http://paraf.bloggerism.com/archives/004124.html">(完)</a></li>
		<li><a href="http://jeph.bluecircus.net/archives/surfing/post_191.php">兩個網誌/網摘網站的典型</a></li>
	</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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