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風波

Friday, December 21, 2007

雖然 Here Comes Another Bubble 在刪除了攝影師 Lane Hartwell 的照片後再上架,但也引來其他攝影師的 質疑 是否應向影片創作者 the Richter Scales 有同樣的要求,刪除相關照片或向他收取費用。

有論者認為,圖片只是用於「惡搞」,其實可以是 Fair Use 而不用通知原作者,而且影片只顯示了一個濃縮尺寸和被剪裁過的圖片,不是「全部」,但也有認為惡搞不屬於「批評、報導」的類型,而是衍生創作,所以不可能是 Fair Use。還有更複雜的地方是,the Richter Scales 本身網站有賣 CD,可能被歸類為商業應用。

這些 Mashup 本身就是東拼西湊的創作,當中帶著訊息,表達作者所想,而 Mashup 也漸漸成為常用表達手法,因為電腦世界的基本運作就是 copy and paste,加上網絡方便快捷,無論是搜集資料或發佈,都可以更快更高效。如果當我們想用 Mashup 手法表達意見時,必需一一去信尋求原作者的資源許可,似乎並不實際,也有審查的危機。但當想到攝影師一向以來部份收入就是靠收取版權費,現在如果網民可以免費隨意使用,也好像說不過去?

有人認為這其實是一個「尊重」的問題,化成技術詞語即是「姓名標示」 (Attribution),即如果該影片一早就已有引用來源清單,未必會發展到這種局面。但既然攝影師一早已掛出 All Rights Reserved 牌子,即使再三引名道謝,也還是沒有解決到根本問題。

參考現在傳媒的運作,他們會給錢一些會「中央處理」這些版權問題的機構,然後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使用。網民也可以這樣子嗎?這些機構可以處理每天成千上萬的「個別」申請?如果太多手續,這些再創作會像現在發展般蓬勃?會不會有很多人跳過這個步驟,知法犯法地繼續創作?這樣子的互聯網,是不是越來越遠離我們的現實?

其實說來說去三幅被,只有各退一步,才會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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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

Sunday, June 12, 2005

港燦 的 Blog 最近碰上了相片的版權問題,事原有一些該圖片的原拍攝者投訴港燦什麼也沒有通知便引用了。而事實上,事情不算太複雜,只要加上圖片來源便可以了。

我的 Blog 也用不少的圖片,主要是自己文筆差,所以希望用些圖片讓文章看起來比較 eye-catching 。主要用圖片的多數是在評論商業產品如:電影、動漫,又或一些 IT 界圖片。而自己在找這些圖片時,通常都會找一些電影公司放出來的電影劇照,又或者在網上找,在選擇圖片時,也盡量想在貼這些圖時會不會有損版權擁有者的利益。

在這一方面,和其他版權一樣,有些圖片可以在 Fair Use 合理使用底下使用,主要精神在於如用於研究、評論、學術、新聞等等可以例外,但也得視乎情況而定。「合理」二字,實在是沒有一定的定案。而觀乎我的 Blog 所用的圖,是否也符合合理使用原則?我想應該也算是吧!

其實有關圖片運用的問題,在互聯網開始發達時便有了。當時寫動畫網站 EVA Zone 時,其實 Gainax 也有一些指引,並公開了一系列可用的圖,而實際上卻沒有太多 EVA 網使用,大都自己抓圖加功,而 Gainax 也對此是「隻眼開隻眼閉」,因為這些 Fansite 雖然用了很多圖片,但實際是令其得益,令更多人認識到 EVA 動畫。在這微妙的互利共生關係之下,大家也是相安無事,取得了適當的平衡。而早前聽 TalkOnly 有關版權法的專題,也有提過其實在很多「合理使用」的情況之下,即使有關公司對你進行控告,但對簿公堂時如果該公司不能指證你如何損害到該公司的利益,被告也是會勝數居多。

不過,這個情況不同的是,轉述的內容並非商業品,而是另外一些個人創作。和商業公司,我們衡量的是利益;但和原創人,我們似乎也要講人情。在這情況下,如果用 Creative Commons 的話多數都要引原作者的名稱。在沒有標明的情況之下,作者也會自動擁有對該作品的版權,對於他認為「不合理」的情況,是可以提出訴訟的。而網上抄來抄去的情況,如作者發現,通常都會與網主溝通處理。 Blog 的情況,比起 Forum/Newsgroup 更為嚴峻,因為 Blog 很容易被搜尋到,也有 Permalink ,而且形式上更像一個媒體,所以 Bloggers 也應該更留心自己寫作和用圖時的版權問題。

其實一切都在於「尊重」二字,大家互相尊重,好好溝通,就能解決問題了。也請 港燦 兄不要氣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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