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網摘的引文

本來想整理一下最近「繁簡風波」的討論,寫寫個馬後炮,所以瀏覽一下在各個 Blog 所貼有關此事的討論。在看到 Blog-you 的 Blog 裏一篇 博客文摘 – 化「繁」為「簡」? 的回應,才知道發生了一件有關「引用」的小風波。

在此篇文摘裏,其中一篇摘了有位網友的文章,他不滿其文章被引用而沒有通知,在回應裏要求刪除, Blog-you 也就順從他的意願刪除了。不過,admin 在回應裏澄清了一點:

However, there’s one point I wanna clarified- it is no fault for me to partially quote your article as I have already indicated the source of your post and I only treat your articles as well as your title as a valuable stuff to share to everyone, I hope you and the others can understand on this sense.

Google 了一下他的 blog,發現他很不滿 blog-you admin 的回應,大概是說 (不用引內文了,因為我還未問他「授權」):

  • 除了設定回向連結,也要打留言,並設定 Trackback 才可以引用。若非如此,則可算是侵權
  • 不是人人都想被 blogmarks (即 bookmark)
  • 若果這種引文行為是可許的網絡規舉,那 Trackback 拿來幹嘛?
  • 到處引文,沒有聯絡作者直接引用,編成一段,好像很有學問,這種心態很可惡

(有錯的話請更正)

上年曾經出現 抄文風波 ,那時候抄襲者所抄襲的是全文,又沒有反向連結,所是誰是誰非十分清楚。這次這位網友提出的質問,進一步將範圍收窄到「引文」階段。

大家都知我常做網摘,所以對此特別敏感。我很多時都會引用原本作者一兩句,根本不可能每個連結都查看有關作者是否容許「授權」。Blog 之間的 Trackback 系統又不夠統一,在發文時 auto-discovery 時會漏掉是絕不出奇的事 (況且我關掉了…)。在技術上是很難實現到「每個連結都通知」,除非不做網摘。

不談技術,在版權條例上「引文」可行嗎?在我看來,「引文」應可算為合理使用 (Fair Use) 吧?又特意找一下有關「合埋使用」的資料:

香港法例 528 章 39條 – 批評、評論及新聞報道

  1. 為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或另一作品或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的表演而公平處理該某一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即不屬侵犯該某一作品的任何版權,而就已發表版本而言,亦不屬侵犯其排印編排的版權。
  2. 為報導時事而公平處理某一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不屬侵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
  3. 藉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報導時事,不須附有確認聲明。

528 章 40 條 – 附帶地包括版權材料

  1. 某項作品附帶地包括在藝術作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內,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2. 某項東西的製作若憑藉第(1)款而不屬侵犯版權,則向公眾發放或提供該東西的複製品,或播放、放映、廣播該項東西,或將該項東西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亦不屬侵犯版權。
  3. 蓄意將音樂作品、伴隨音樂而講出或唱出的文字包括在另一作品中,或蓄意將聲音紀錄、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中包括音樂作品或該等文字的部分包括在另一作品中,並不視為附帶地包括在該另一作品中。

而在網絡上,所謂「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是不是等於一條反向連結就好了?還是要有其他的確認?我不知道,但我覺得一條反向連結就應該足夠了。至於引文,就這樣子看,應該也沒有問題吧?另,如果作者在自己的網站,伸明所有內容,一點也不可以被引用,我們是否仍然可以「合理地」引用呢?

當初做網摘,其實是有感 K-Post 之重複,但又想介紹網站文章或新消息給其他人,以「我看甚麼」來表達分享我自己,再加上 Richy 那時的網摘很好看,所以就用相同的作法做網摘了。這絕對不是東拼西湊將引文當自己寫,扮有學識什麼的,而是真心想作交流和推介。

大家在網絡上寫文章,也必需留意有何權利。如果不想被人引文或提起,放在網絡上又是否恰當?引用的人,又是否有必要通知你本人?你是否能對發佈出去的內容,有絕對的控制權?

本站的文章是 CC Some Rights Reserved :即「姓名標示」、「非商業性」和「相同方式分享」,也可以被合理使用。

相關文章:

Update:

文中所提及的那個 blog 說要關站,實在非我所願。

我在寫文章時,已盡量考慮到不要加入他的 blog 連結,所以最初時只有 google link,後來他在回應抗議,我並非想拙拙迫人要人關站,所以也抹掉他的名字。不過,最後他還是關掉了站,我實在有點罪惡感。

一個私人分享的 blog 不想被公開,只給認識的朋友傳閱的話,就應該認真考慮應該用什麼方法去保護自己。一般 blog 友都愛到處找 blog 文看,然後可能做 bookmark 又或網摘。要不讓人看到,暫時只好設密碼,或用 xanga/email 做內聯,否則搜尋器也是會找上門的。

回應

  1. 設一個google,是要做什麼,你想要我死話,就放著。我會死給你看!

  2. 你連我貼 Google 搜尋結果都不滿的話,我也無話可說

    我只是想討論一下網絡文章的引用問題,不是要拙拙迫人關站,所以我已經換掉所有能找到你的線索。

    不過,你最好認真地想想這是什麼一回事。

  3. >>一個私人分享的 blog 不想被公開,只給認識的朋友傳閱的話,就應該認真考慮應該用什麼方法去保護自己
    我認同jacky兄的說法

  4. 若要人不知,除了己莫為,還可以添加密碼保護,使用會員制度等,為什麼既要將自己的文字放到公開的互聯網,又不給予別人講話的地方?jacky又沒有誹謗任何人,只是實話實說而已,不用說 "要舉例,拿別人去舉例。" 吧。

  5. 大家也不要太凶,他的 blog 的原意只是寫給自己人看吧?可是,放上網頁,等於出了街,不像在家中般自在。

    正當我們享受科技帶來的方便時,也要了解到其也可能帶來自己不想要的影響。

  6. 理性上是知道自己沒錯啦,但總有「我不殺伯仁」的感覺而感到很不好意思

  7. 拒可能已經開左另一個blog, 以另一個身份開始過la, 而你重係度耿耿於懷咪好唔抵 (純綷推測架炸)

  8. 第一,放上互聯網,不是我做的,是別人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放的。
    第二,網路雖然是公領域,但網誌書寫的主流,仍然在私領域,最好是大家都能把自己的東西寫到硬碟裡,這樣無名小站就可以關門大吉。
    第三,我選擇關站,但我還沒有另外開一個blog,重新過生活,因為我現在無力書寫。

    那是我經營了三年多的網站,我費了很多的心力去寫它,我書寫是因為有樂趣,我也因為書寫這個網站,認識了一些人,我並不是完全抵抗別人來跟我交友,或是閱讀我的文章。

    blogspot是一個手動的網誌系統,這點我已經苦惱很久了,因為手動的關係,所以trackback的功能,我要自己去架,留言的功能,我也要自己去架。但是加密的功能,我並不知道要怎麼弄。

    這是我從三年前就使用的網誌,我對他有感情,而且我的朋友都已經設定這個連結,它的自由度也很高,所以除非逼不得已,我沒想過要搬家。但現在這個除非已經發生,我只好關站。

    我是一個避世的人,我選擇默默的書寫,從來沒有遇過這樣的情況,所以當jacky把我的id,放到google上去查,還提供連結給大家,那等於是把我脫光了,給大家看。

    我現在選擇關站,也請jacky可以的話,將我的留言全部刪除,這是我唯一的要求,感激不盡。

  9. 今日先上到你的網站,看了他的留言,原來你才是罪魁禍首,哈哈。

    但有一點是很明顯的,他從一開始就沒有意願要講道理,關站,是因為你刺中了他的致命傷,他不想留下把柄,不想為自己言行負責,故用m代替muei,被免有人找到,不過看到他的留言,似乎比在我那邊的還激烈很多,感覺搞笑,實在愕然你竟然會有罪惡感。

  10. 其實, 要"分享"但是不想太過"張揚"從來都不是一件容易做的事. 我看他/她是比較極端的例子吧!

    不過, 若果在現今網絡上. 認為可以"大隱隱於市". 是否比較天真? 以現今的搜尋工具和眾多數量的網民. 想自己的文章不給不想看的人引用 (甚至看到). 有這個想法, 是否仍然活在上世紀90年代開始時剛有互聯網的時代?

    另外, 現在仍未有一宗案例 (至少香港的案例) 指怎樣在網上做 "引文" 才合乎法例要求. 但, 若參考學術講文的原則. 那麼, 引用文章時不斷章取義, 而且標明出處. 就算合格. 若以他/她為標準. 90% 的學術文章都不合格! 為什麼? 因為大部份作者都已經去見了上帝也.

  11. Blog的內容在互聯網上隨處可見, 沒有私隱可言, 在網上寫日記, 要承擔被公開的風險啊 ! 如不想被 search engine 搵到, 又想在 網上與朋友分享, 可以考慮 Yahoo Groups, 只有會員才可以看發文內容.

    不過刪除寫了三年的網誌, 很可惜 !

  12. 本來只打算進來進來說一句:據說,台灣男生都很自大,自空一切(當然,我也遇過友善的),不記得陶傑還是誰說,台灣最可怕的是公車,以f1 速度駕駛,乘客叫他駛慢點,「安啦,我駕車你放心。」

    有曾在中港台教過書的朋友跟我說,台灣的傢伙最好面子愛強辯,香港次之,而大陸最虛心。

    我沒有追踪到整個流程,但剛看過google 的網頁存檔,「一聲不吭,只在自己的網誌上貼照片,設連結,這麼做就算交差了事嗎?沒有來跟我打一聲招呼,還敢用我的網誌照片,登上首頁,我管他是誰貼上去的,這樣難道就不算侵權!」

    不說版權的問題,但似乎只要跟他「打一聲招呼」,就可以「用我的網誌照片」。但這一聲招呼,是否有需要?一個blogger,為什麼需要這樣子的一聲招呼?我只想,一個人對我造次了的話,除非我是執著於「禮」背後反映的權力關係,不然,我是不會抓狂的,引文,又不會使我損失些什麼。

    我想,真正不尊重一個作者的只會是,你斷章取義,或者「抄文」。放回一個連結,己經很足夠。讓讀引述的人知道,文字不是屬於引述者就可以啦。我想,這就是「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的意義。我不清楚blog-you 轉引時有沒有把blog 或 blogger 的名字。剛剛到那邊看過一次,只看到「以下是一些Blogger的看法,摘之以記」這樣的一句。

    我實在不文明「打招呼」這種行為從何而來,只肯定不是由學術界裡來的。

  13. 我只可以說,我們使用 blog 當作我們對外發聲交流的渠道的時候,也有一些人只當是網上私人日記。大家使用的方法不同,自然也生出一套不同的(連結引用)價值觀。

    而偏偏,這兩幫人(甚至有三四五六幫),都是在同一個網海之內。相安無事還好,一旦發生接觸,似乎就會生出這種意見分岐。

    我們大可說,放在公眾空間的東西,得面對公眾,被合理使用。
    他們大可說,不管放在哪裏,那是我的東西,版權所有,一字不得翻印。
    兩者對「網絡」的概念,都不一樣,得出的結論當然也不一樣。

    然而,我始終認為「網絡」是公眾地方,將自己放上網,也有一定程度的危險。這些早前世貿女警或女生盜竊案,甚麼更早前外國一些 blogger 被炒魷,就是例子。所以,有很多東西是需要認清明白。

  14. 路過不慎看到23樓的回覆,真是好笑,我倒是不想寫出我所聽到對香港人士的評語,
    因為至少我所認識的港人並不那麼粗鄙.

  15. 我想,沒有人會以為把東西放在網上又不加密,也不算是「發佈」吧。還是英語好,這一概是"publish"。法律對「發佈」的定義其實很寬,其本上只要將之放在公眾能輕易接觸到的地方就算是發佈。舉個不好的例子,我拿一隻正版cd 到網咖用揚聲器而不用耳機放,我便算是未經授權發佈這首歌了。

    soulblighter:慢慢想吧。

  16. 補充一下
    映雪, 整個流程我都沒錯過, 依據M在自己網誌裡的回應欄對黑雪提出的要求, 銜接引用之前, 不祇是須要向她「打招呼」, 還必須與她「討論」銜接引用的細節

    HK, 你引「參考學術講文的原則」, 真是好例, 的確如此

  17. jacky:

    不說這個原初的問題。說另一些。設若有天你寫了一篇文章,刺痛了好些人,然後這些人自殺了,你會出現「罪惡感」?嘻,我是比較強捍的傢伙,擋住我路的撞死沒命賠唷。其實,你心中也早有定論,有些後果可以「實非所願」,但也不致於有「罪惡感」。

    可以寫一篇故事,一個瘋子堅信人是魚,有天jacky 你寫了篇人不是魚的文章,激得那瘋子跳進海裡… …

    7-11:

    「還必須與她『討論』銜接引用的細節」,很有興趣,能否告訴我一下。不想公開的話可以寄到我電郵那裡。

  18. 映雪,
    此類瑣碎事情, 實不值得我存圖. 你都知她們玩不講理的悲情把戲, 又憑空污衊, 又雙重標準, 什麼「香港壹週刊的狗仔精神發揮地淋漓盡致」﹑「二次強暴」﹑「blog-you高高在上的統治地位」的, 赫, 也許我們都被幾個小學生給耍了

    Jacky,
    假設我在路上閑逛看見一女生著lolita幾鬼靚, 便知會同伴一齊看下, 怎知該lolita因此感覺自己被強暴, 並即刻扑出大馬路故意被巴士撞斷腿, 然後充滿怨憤在馬路上翻滾, 不時又對著我哀嚎, 怨我累她

    我不懂什麼瘋子壞人, 我祇知遇見了怪事, 遠遠旁觀, 積積稱奇

    換做是映雪就給她一頓教訓

    換做是blog-you就被她緊緊抱著大腿無法脫身

    換做是Jacky你就在一旁「罪惡感」

    哈哈

  19. 7-11: 可能真的會這樣,這是性格/心理問題,正如畏高者在明知安全的高台上一樣會膽怯一樣。我也說了,理性上明白,只是心裏不好過罷了。

  20. 映雪,
    給你一個線索, 應是在她被引用的原文「繁花將盡?」之下的討論裡, 你真是有興趣, 不妨找找網路搜尋引擎有否存檔

  21. Jacky,
    講兩個真實故事給你聽, 看下能否幫到你舒緩「罪惡感」

    第一個是我的經歷. 曾經我有位長者鄰居甲, 也許是因為獨居寂寞, 千方百計想要親近我, 但我都祇願意維持至起碼的微笑問候. 於是他開始創造類似分享食物﹑東西損毀等不同借口, 但我都僅以至起碼的禮貌見招拆招一一化解. 也許是寂寞逼得他, 終於他都出動自殘的方式, 企圖以割傷自己來換取我的注意. 發展至此我終於都對他視而不見

    為什麼?

    一,
    若是他的自殘是能換取我對他的注意的, 祇會促使他變本加厲自殘

    二,
    依據我的瞭解, 似他這般渴求別人注意一至於自殘程度者, 若是給予他一線希望, 他必定發狠般牢牢抓緊, 猶如溺水者抓到根浮木般. 又, 若是鄰居乙﹑鄰居丙﹑鄰居丁也效法鄰居甲也來對我如法泡制, 我一一奉陪嗎?

    我無愧於心, 無須要有罪惡感

    第二個是我同學的經歷. 他到大陸探親, 原本擬訂了數日的行程表, 在大陸時卻礙於所謂的人情味, 大陸的熟識紛紛一定要他陪吃飯, 否則即是不給面子, 傷害了別人的感情. 於是他就妥協掉極大部份自己的原定行程, 在大陸一餐又一餐的陪人吃飯

    我是這樣調侃他: 為了所謂的「不傷害別人的感情」, 自己就得盲目的犧牲, 什麼人「情」味? 我看是祇得味, 沒有情. 人「情」是這般的嗎? 道「理」在哪裡啊?

    又不須要在大陸久居, 我覺得他對封建屈服實無謂, just say no, 都無須要有罪惡感

    此次blog-you事件問題關鍵在哪裡? 該lolita以為公路是她家

    此所以, 該lolita要扑出大馬路故意被巴士撞斷腿, 任由她吧, 否則我們便祇能閉著眼睛行路, 誰知路前方又會出現幾個被望幾眼就即刻跳樓切腹的?

  22. 我也訴說一下自己的親身經歷,因有朋友把blog當成日記使用,放在網路上以為無人知曉,誰知某天本人閒著無聊,試著看看有那個「好心人」連結到小弟的blog去,就讓我發現到友人不為人知的「日記」。然後私底下用msn跟朋友說,你的blog這樣不安全,我都看到了內容了,用search engine打了keyword也可以找得到,誰知友人二話不說就哭出來,然後一個不太熟悉的人,以衛道之士自居,跳出來幫他來罵我揭人隱私。我雖然堅持放在網路上的東西總有給別人看到的機會,而且我看到後也私下告訴友人,希望他能收好自己的日記。誰知卻換來不相干的人漫罵,還在自己的blog開post來罵,卻把人家的隱私都拿來做文章,還叫大家要小心愛偷看別人網上日記的blogger云云。
    看到Jacky因為引文就引發這樣一場風波,實在很難明白有人把網路世界當成自己的地盤,不容許別人來侵犯,像「路霸」一樣將自己家門的行人道劃為私有,別人路過要留下買路錢,進行商討洽談,不然貨物人命通通留下。
    我覺得他關站是對的,將自己的blog搬到xanga去會更好,又或者用日記簿寫會更安全,當經營了三年才發現自己的blog有這樣「安全的漏洞」,亡羊補牢也是應該。但也就不必將責任怪到Jacky身上,倒反而要感激Jacky對你的包容。
    引用你的文章有提供出處和反向連結就已經很足夠了,至於要否「留下買路錢」等其他細節,在夢裡好好細想吧。

  23. 最主要問題,是這種缺乏安全意識,很容易為自己帶來傷害。

    自己的內容自己都不好好保管,他日出事被不想見的人見到,可以怪誰?為了享受使用 Blog 的便利,但卻缺乏保安意識。

    搜尋器彈指之間將資訊帶到你的頭上來,但這是兩面刃,也會 index 你所不想被人知道的東西。

    遇著好心人,你要求刪去連結,他會幫你。但遇上態度比較強硬的,不肯刪,而你又發覺在法律上你沒有理據的話,你可以做甚麼?

    這是我想大家深思的問題…

  24. 我比較笨: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支持真心想作交流和推介)

  25. m真的匪夷所思。不過,也許他有難言之隱吧。

    internet是開放的,不想被見到的話,根本不應該放上去。

    網絡之大,什麼人也有。

  26. 「…網絡之大,什麼人也有。」
    果真是一樣米養百樣人的世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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