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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停滯了

話說電影《凶心人》 (Memento) 的主角患了一種失憶病,就是不能夠將短期記憶,轉變為長期記憶。所以,每數十分鐘便會甚麼也記不得剛剛發生過甚麼事,所以身上滿佈紋身筆記。當問他最後記得的東西是甚麼,他說是他被襲擊時妻子臨死的一刻,在這次之後他便患了這種病。也就是說,他一生不斷在迴圈,每隔數十分鐘,他便回到妻子剛死去的時候,時間仿佛是停滯了般。

我們也遇到類似的事。

版權法本來是為了保護作者而設立,用意是在適當的保護下,使知識文化能有所交流。在此必需平衡的是作者和公眾利益,所以當初的版權法 (以下來都是以美國來說) 是有期限的,也就是說經過十四年後,任何作品都會自動走進公眾領域,亦即大眾可以任意取得來使用。不過,在近年,這個期限卻不斷在上升中,到現在這些期限可以長達九十五年。而且某些財團更會運用政治手段,使國會可以修改法例,美國在近三十年間便修改了十數次之多,所謂期限幾近虛設。而且,除了時限長了,其範圍也不斷在擴大,由最初的「地圖、圖表和書籍」,到現在幾乎包括了所有具有形體的創作。除了控制「出版」,也控制「複製」、「衍生作品」,到現在有用科技控制你可以看幾多次、抄幾多次的 DRM。

結果就是,甚麼平衡都被拋諸腦後。本可以被納入為公眾領域的作品,因版權保護期延長而不斷地減少。對一個奉公守法的人來說,他基本上只能用大半個世紀以上的「原材料」進行創作,將近幾十年的文化當視而不見,因為「版權所有,不得翻印」,時間就這樣不停地回到從前。不同的是,我們沒有病,而是要被迫失憶,否認歷史。

幸好的是,這也許並非不治之症。我們可以採用 創用 CC,將大家的一些作品建立成一些「原材料」庫,例如可以是聲效、音樂旋律等等,以供後人可以隨便使用和在其上進行創作。雖然同樣地這些材料,也不可能包括近年來被保護得過了頭的作品,那段歷史可能註定要被封印,但正如 Open Source 的軟體,在經歷相當長時間點滴成果累積,也能達到現在多姿多彩的生態。

P.S. 以上是昨晚去了 CC+Blogger 之後的一些胡思亂想,以上述數據則引自 Lawrence Lessig 的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 一書,當中談的例子當然也是美國法律,放在香港的情景可能不太適合。至於香港的法律,沒記錯期限應該是作者身故後五十年吧?不過其他例如有沒有延長時限的方法,則不太清楚,還請指教。

回應

  1. 作者身後五十年已經夠長了,除非詛咒作者早死,否則跟「九十五年」沒多大分別。

    美國雖然是九十五年,但也有 fair use。
    但香港只有 fair dealing,比美國更差。

  2. 書中也有談 Fair Use,但通常是對簿公堂時的抗辯理由,實際創作時使用 Fair Use 理由太薄弱。其一例是一紀錄片在拍攝舞台工作人員在看電視上的 Simpons 卡通,作者詢問有關公司 Fox 那四秒半在電視上出現的 Simpons 畫面的版權問題,結果是給索價一萬美元。作者唯有將那幾秒的電視畫面換成其他東西。

    當然,後來問到律師時,大家都說很那是很明顯的 Fair Use。但作者說,因為電影公司會要求他們投保「過失責任險」,當中要求表列電影中所有原始資料來源的版權,而電影公司對於 Fair Use 是很悲觀的,而且也有很大可能 Fox 不理是不是 Fair Use 無論怎樣也會告,這很可能會拖死電影的放映。所以還不如改掉那些內容還比較化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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