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17, 2005

BTers 的末日?

最近在香港的電腦界中最多人談論的,當然是首樁玩 BT 被捕的事了。在電影界的大力反抗後,政府終於覺得有必要進一步行動了,所以就先行向”下載”重災區的 BT 先行下手。

不過,其實他們也是很難下手,因為各種規限,簡直要達至天時、地利、人和才可以成事一樣。首先,他們要抓的一定是香港人,而且還是從成千上萬的 BTers 中選一個。這個人必須要在網上公開過有關他身份的東西,才足以入罪證明抓的就是本人(這一次他們就抓了一個模型)。另外,只果只是下載的話,其實他未必能入罪,所以這個人必須要有放過 BT 的種。然後還要再與 isp 追查,突擊等等。

當然,雖然難下手,但這樣的人何此千百,每天晚上在 BT 新聞組就有不同的人放種和求種,根本不愁沒有目標。重點是在於如何入罪,因為實在地證明新聞組上的那一個名字是你,實在是沒有根據。

在這個人被捕之後,有很多 BTers 都收手了。但也有人照樣放 seed ,大聲疾呼分享無罪…… 當然,其實大家都明白這是不對的,然而當有一大班人在幹著同一件勾當的時候,也會合理化自己的理由:「有邊個無用過翻版?」、「香港電影實在連買正版都費事!」…. 正如 Dogville 裏的村民一樣。

怎講都不是光明正大的事,為什麼仍高姿態的堅持?因為這是網絡,因為這是一個無王管、也管不著的地方,因為人們總不能找到我的存在。膽子大了,幹的事也不負責任了。P2P 的性質,正好貫撤了網絡上的無王管精神:我喜歡分享什麼就分享什麼,大家共諸同好不好嗎?

然而,骨子裏的問題是,其實在我們這些一般用家的背後,還是有很大的後台在 p2p 裏,這以外國為甚。例如外國用家,要下載最新的電影,是不是有一個 BTer 去電影院盜錄了,然後就拿給大家分享?不。其實還是有一個世界性的地下組織,有各種不同的 release group,有的放電影、有的放軟件、有的放音樂…. 他們從不同的渠道,有些可能還是業內的人,得到第一手的原件,然後就進行壓縮/破解,將資料可以放到一片片的 CD 上。經過某些質素認可,便會由一些地下 ftp 發放開去,而且有不同的層級,一傳十十傳百,到最後到 P2P 的層面時,其實或許已有成千上萬的 copy 在網絡裏游走了。

他們放出來的東西,大都擁有很好的質素,而且在檔案的命名上有一定規則,例如電影來說,便分開不同的種類:CAM, TS, TC, Scr, DVDRip + FS / WS + Internal / Proper + DivX / XVid …. 不合規格的,會被 nuke。懂得下載的用家,大都看一下名字就知道了這個 release 是什麼了。

所以,尋根究底起來,P2P 其實真的只是冰山一角。如果沒有國際間的協力,恐怕也沒有辦法打破這個深沉的地底網絡。

又或者,商人們應該提升他們的產品質素,讓人們覺得物有所值的時候,自然會有多人買了。 Apple 賣音樂就是好例子了。

Related link: Wired Magazine - The Shadow Internet

(Updated at 2004-01-24: 文誤修正)

由 Jacky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5 09:47 PM | 引用
本文的引用網址:
http://www.seezone.net/cgi-bin/MT/mt-tb.cgi/218
迴響

嗯…其實我覺得宜家既問題係太過普及,太公開
以前都只係以FTP方式為主,唔係咁容易就可以有個ID同PW
都可以咁講,宜家LAMER太多

Posted by: catho7 發表於 January 18, 2005 05:08 AM

正因為太高調,才會引起公眾關注,所以才有這個行動。君不見坊間的下載王書籍一出再出,才令到平時都不會接觸的人都來看看… 其實是整個環境做成~

Posted by: Jacky 發表於 January 18, 2005 02:12 PM

>>下載王書籍
什麼來的@@?
連書都出真係好過份喎=0=

Posted by: catho7 發表於 January 18, 2005 05:45 PM

在經過書報攤,都會看到一些什麼 BT下載王之類的書…

Posted by: Jacky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5 01:16 AM

是末… 不是未…

Posted by: ada 發表於 January 24, 2005 02:24 AM

“大聲疾呼分享無罪…… 當然,其實大家都明白這是不對的…”
“怎講都不是光明正大的事,為什麼仍高姿態的堅持?…”

我好唔明白點解你認為分享是不對的,不是光明正大的?
相信你讀到一本好書,看到一篇好文章,一首好詩都會有分享的衝動. 你故然可以叫朋友買同一本書,買同一本雜誌,去同一網址看那篇文章/那首詩. 但難道把書借給朋友,把那文章/詩 C&P 再Fwd比朋友就”是不對的,不是光明正大的”?
或許你或會認為BT會復制那不同借, 但BT的復制只因技術的需要,就如hubs/router/cache也有復制一樣. 如果我用電腦錄了一個電視節目,難道我把HD拆下來借給朋友就對,用BT把file share給朋友就不對嗎?
總之,我就認為非商業的私人分享是正大光明,理直氣壯的.

Posted by: Javaer 發表於 January 24, 2005 01:25 PM

就我認為很多人把BT下來的物品看完後就會delete,就算保存下來也只作自用而不會拿去買/作商業用途.
就算最後有人真的copy了,甚至拿去買/作商業用途,那亦應由犯事者負責,就好像我把書借給了朋友,但朋友把書影印了,甚至拿了影印本去買,那也應由朋友負責,而不是好怪我把書借給他!!

Posted by: Javaer 發表於 January 24, 2005 01:42 PM

文中那段”分享”的意思,是”分享擁有知識產權的物品”。如果BT分享的不過是Open source software、Creative Commons等物品,那麼BT跟本沒有問題,也不需要拿來討論。BT所分享的大部分檔案,都是電影、音樂、遊戲、動漫等等,全部都有知識產權。人家始終要吃飯的,本來是你買我賣,但如果給你BT拿下來了,那他們已經小賺了你的那一筆錢。

書本和詩文等等更不用說,他們的版權更是寫得清清楚楚:”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我覺得拿”借”這個動作來做比喻是不恰當,因為借的動作由此至終都只會有一個Instance。但BT的動作,是會做出多個Instances,複製之後又複製,給者與受者同時擁有一模一樣的物品,那就不單單是借了給人的問題這麼簡單。多了就是多了,沒有花沒有假。本來版權物品的發放,是經由版權持有人自己製造不同的instances拿出去賣,但現在給BTers自己再行複製/Rip off不同的instances去發放,那就是侵權,BTers沒有發放版權物的權利,那是相當清楚。

我要說的是,現在BTers實在太高姿態,BT是否侵權大家很清楚,但仍高呼無罪,大唱國歌,真的是靠人多?

BT問題是千絲萬縷的,更有關於整個網絡的文化,並非三言兩語就可以說清楚,而且很多時跟本就不可能說得清楚……

Posted by: Jacky 發表於 January 24, 2005 02:30 PM

我說的當然是指”分享擁有知識產權的物品”.

“人家始終要吃飯的,本來是你買我賣,但如果給你BT拿下來了,那他們已經小賺了你的那一筆錢。”
早幾天我看陳嘉尚上吳君如的節目,他也以相同論調反對BT,我對此氣憤不己. 其他人為什麼要保障你有飯吃? 隨著技術進步當然就會帶來利益的再分配,一些方面得益,一些方面有損. 就好像阿爺的時代他們依靠耕田種菜維生,但技術進步,農產品,副食品更平更好質素,使他們務農不足以糊口,那是否也應禁止技術進步而保障農民? 人家始終要吃飯的啊?
資訊, internet,複制…技術的進步使電影,音樂,..的生產更平更好,但生產者卻只要技術給他們帶來更平的成本,更大的市場,卻不准用家更有效的分享,接觸更多的同好者,這又是什麼的道理? 還要把分享說成罪惡,這不是估了便宜又買乖,又是什麼呢?

Posted by: Javaer 發表於 January 24, 2005 03:48 PM

再三強調BT的複制很大程道上是技術需要, 如前電腦錄電視一例,是否你認為拆HD以保持沒有copy產生是一個合理的做法? hubs/router/cache是否也應該比license錢?
我認為分界線應在是否再作商業行為,私人分享完全合理,並不應該因為利益而不講是非.如果真是這樣圖書館也應禁止.
在某程度,你再複制/保存作民事署理尚可接受,始終這只不過合約問題,你情我願.就好像你買了本書話明不可借給人的你借了給人看也可民事要你賠償. 甚至可訂明一張報紙只可一人睇,屋企五個人就要買五份報紙也可以.
但作為刑事犯罪真是荒天下之謬!!

Posted by: Javaer 發表於 January 24, 2005 04:22 PM

你說對了重點!因為以上的條文正正是因為科技與商業不配合而產生,只要為複製這一個動作定義新的法律,讓人可以合法地去進行分享,那就不是問題了。Apple賣歌就是好例子,知道新世代的消費和娛樂模式是很重要的,不能與時並進就遲早給淘汰,是鐵一般的定理。

不過,在他們還未進步得起來時,至少BTers們不應該張牙舞爪,趾高氣昂,洋洋得意吧?始終BTers真的是在侵權,在欺負人家落後,略奪人家的創作。那管你是為了表現”新世紀的娛樂模式”,人家沒飯吃是事實。

我也是改革派,但並不主張激進。我講的是BTers的態度問題,而不是該不該去做的問題。

Posted by: Jacky 發表於 January 24, 2005 04:36 PM

“不過,在他們還未進步得起來時,至少BTers們不應該張牙舞爪,趾高氣昂,洋洋得意吧?始終BTers真的是在侵權,在欺負人家落後,略奪人家的創作。那管你是為了表現”新世紀的娛樂模式”,人家沒飯吃是事實。”

並不知明白你為什麼認為”BTers真的是在侵權..略奪人家的創作”? 這是主流傳媒的論調,但我不認為他們的道理成立,而主流傳媒亦不見(不許?)異議者陳述他們的論據(相信是因他們是既得利益者).
BTer只作同好間的,非商業的,私人的分享. 而不是標竊人家的創作說是自已的.(反而電影/音樂界內存在不少)
你本書無人買,就來說因為有圖書館,人人都去借書,在侵權,在略奪人家的創作?咁都得?

Posted by: Javaer 發表於 January 24, 2005 05:13 PM

之所以存在分歧,是因為我看的是BTers並無Distribution rights,但Distribute了,所以是侵權 (當然,現在的條文寫得不清不楚,古惑天王能否被入罪也是問題)。圖書館並沒有Distribution rights,但它沒有去Distribute,因為有借有還有時限,不還的人會被罰款,清清楚楚。你那整本書去影印,是你犯了法,因為你沒有翻印不屬於你的物品的權利。BT裏基本上下載者是可以永遠保存和擁有,除非科技發展到有一天那個檔案會自動毀滅吧,否則那仍然屬於Distribute。

所以我一開始說,我覺得以圖書館借書的比喻是不恰當,借是不會生出多一件東西的。五個人同看一份報紙,又或者五個人同聽一隻cd,那些也不會生出多一件東西。對於商人來說,商品的件數才是關鍵,因為就算不理包裝實物,錄歌拍戲是有成本的,要成本自然要收費,否則就沒有人肯做了。

若說”生多一件”是BT本身的技術限制,不可能刻服,那麼問題就在於: 現有的BT技術是否適合發放版權物品了。BT本身的優點不用說,是一個相當有效率的distributions方式。但如果BT本身不能夠確保distributions的合法性,那麼對於商家來說那還是一個大問題。

五個人看一隻vcd,和BT給五個人,對於用家來說,那是分享,但是方法並不同,引申出來的問題也不同。正因為這個媒介與傳統媒體的運作模式有衝突,所以才會有現在這樣種種問題。如果問題不能解決,BTers是否仍該高姿態地以”分享”為籍口,繼續損害版權持有人的利益?我明白分享的精神在於公諸同好,但在現有的科技之下,這種分享帶來的是對版權者的傷害,就算你是同好之間的分享,是非商業用途的,但恐怕你已經好心做壞事了。

解決方法,除了科技能夠發展到可以保障BT distributions的合法性,另外就是要商家想想辦法,去想想現在的運作方式是否適合和跟得上時代,又或者是否要修改現有的版權觀念?可以想想GPL, Creative Commons這些例子。

Posted by: Jacky 發表於 January 24, 2005 07:45 PM

“BT裏基本上下載者是可以永遠保存和擁有,除非科技發展到有一天那個檔案會自動毀滅吧,否則那仍然屬於Distribute。”
理論上hubs/router/cache也是可以永遠保存和擁有,那反問一句hubs/router/cache又是否Distribute?所有電子內容不得cache? hubs/router唔準有buffer?
同理BT下載者看完後亦應delete, 如下載者複制保存亦可民事索償.

“但如果BT本身不能夠確保distributions的合法性,那麼對於商家來說那還是一個大問題。”
你指的問題是指商家應該自已抓方法解決(上鎖等等)or 指”不能夠確保distributions的合法性”->所以就不應該用?
如是後者,你的論調就好像說,除非可以確保用刀者唔會去殺人,否則我地就唔應該用刀一樣!!!
就好像錄影/音機,影印機一樣,這些一樣沒有機制確保合法性, 但有人用這些翻印作商業用途可以報警拉人, 複制私用亦可民事賠償, 但不是禁止不用或把正常使用變作犯罪.

“我明白分享的精神在於公諸同好,但在現有的科技之下,這種分享帶來的是對版權者的傷害,就算你是同好之間的分享,是非商業用途的,但恐怕你已經好心做壞事了。”
按此理,圖書館也是好心作壞事?

BTW, GPL, Creative Commons等很大情度上是在創作權上的, 而BT等在於copy/distributions權上的爭論兩者關係不算很大.

Posted by: Javaer 發表於 January 24, 2005 09:05 PM

“複製”正正是電子媒體與傳統媒體的最大分別,亦引申更多問題。要如何定義何為非法Distribute定是政府的責任,我覺得到end user的手上才算是,但究竟hubs/router擁有者是否有責任,則應由法律訂明。

正如我之前說,BTers如果每個人都能夠自律,下載完刪除,那麼就沒有問題啦,可以做得到”借”這個效果,誰不想有這樣一個utopia?但現在就是不行,問題就如樓頂所說lamers太多,影響已去到傷害版權者的程度了。

圖書館當然不是好心做壞事,因為圖書館並沒有複製和派書,借的人並不會擁有多一個copy,而且有借有還。作者還可以多了一個宣傳渠道,看過覺得好的人更會一借再借,甚至買一本,那是雙方都有利的。如果圖書館好像BT一樣任人下載,那麼一經下載你已經擁有了,還會想去買嗎?

如果有朝一日,BT能夠做到圖書館的功能,一方面可以推廣交流,一方面可以可以令版權持有者安心分享,那就最好了,可是現在BT就是做不到。

我想說的並非BT下載的合法性,因為跟據現有法律和版權觀念那是不合法的,是肯定的。我只是看不過眼有些BTers對於犯法行為不以為然的態度,本來你們就是不付分文取得和享用人家本來要拿來賣的東西,憑什麼義正詞嚴地大喊下載無罪?分享精神,在於將自己覺得好的東西推廣給其他人,令這個好東西可以得到應有的回報。但現在的情況卻只是令到作者/版權者的利益受損,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我們要如何適當地運用BT?正如有刀,要防止人用刀來拿來殺人一樣,問題不在於刀,而在於人如何運用。

Posted by: Jacky 發表於 January 25, 2005 12:58 AM

bt真是很不應該!!!

Posted by: jiigver 發表於 June 17, 2005 10:10 PM
發表迴響









記住我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