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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與引用

本來以為要說都說了,應該暫告一段落,但最近發現有人搞混亂了一些事情,有些人以為:「只要那個 Blog 有 Creative Commons 授權,就可以引用了,否則就不可以」。

這是個錯誤的觀點。

首先要明白,我們所討論的字眼,就一篇文章來說:

  • 引用:指的是拿文章的一部份到另一文章,作為討論/批評/報導的參考原文
  • 轉載:指拿全部文章到另一個地方,有些人會將這說成「全文引用」,但其實與引用無關係

「引用」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任何人也可以引用其他文章而不用通知原作者,這個我在 《對自己的內容負責任》 已講過。合理使用的精神,是讓研究、評論、學術、新聞可自由交流發展。

CC 所處理的是「轉載」形式,以其話說就是「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著作」。你使用 CC 作授權,意思是其他人可以轉載你的作品,但要符合一些你自己訂立的條件。而 CC 最後有這麼一句

您合理使用的權利及其他的權利,不因上述內容而受影響。

也即是說,人家有沒有權「引用」 (即合理使用) 你,與你 CC 不 CC 是沒有關係的。如果你有再看詳細的條款的合理使用條文,就會發現「合理使用」的權利,是來自原來的版權法,而 CC 只是特別在「轉載」上附加了許可條件,以促進知識交流。

換句話說,只要有版權的東西,就可以被「合理使用」,不論有沒有 CC。如何有版權?就香港來說 (以下輯自 《香港的版權法》 ):

香港的新《版權條例》已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該條例為認可類別的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電影、電視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以及在互聯網向公眾人士發放的作品,提供全面的保護。至於演出節目的版權,任何人如與表演者訂有獨家錄製合約,也可受法例保障。

作品要在香港取得版權保護,毋須辦理任何手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在世界各地首次發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權保護。

所以,不要搞亂了,CC 與引用權,其實沒有太大的關係。我在 《對自己的內容負責任》 一文提及 CC,是希望大家如想在「轉載」上申明條件,可以選用 CC 幫助你。

事實上,真正灰色的地帶,是你可不可以聲明「不被引用」?要以何種方式才有效?像色情網站般加一版「我過了十八歲」 (轉過來即是「我同意不引用」) 的連結點擊才可進入是否有法律效力?還是在 Sidebar 上寫寫就可以? 靠搜尋器進來,跳過了那一版的又怎樣算?

在以上的問題未有結果前,大家要明白「放上網 —> 自動有版權 —> 可被合理使 —> 可被引用」這個邏輯,如果是敏感或不想被人知道的內容,應該自己好好保護,不應甚麼也不理放上去就算。

另外,大家也應想想「合理使用」的精神,那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保障,請珍惜我們的言論空間。

回應

  1. 不知道Jacky說有人搞混亂了指的是誰?如果是指在blogyou那邊的某篇留言的話,我會覺得,那篇留言不過是指出一個「合理」的「假設」罷了。其假設了,會聲明自己是使用CC授權的人,是比較支持文字流通與開放地看待網路討論的人。相反的,沒作CC授權的人,其「或許」持比較保守的態度。既然這樣,為免誤觸地雷,後者就先不要引用或轉載的好。

    還是那句話,我覺得「引用」之所以引發爭議,問題不在於合不合法、有沒有權,而在於每個人不同的感受,以及他在對於部落格的心理預期。

    就好像那我那兒曾有過一串討論,就是在討論「當有商業組織以網摘作為其網站內容的主要來源」時,這算不算是合理引用?從法上來談,當然是合理。但問題是,感覺上是很不舒服的。終極邊疆那裡提到的網摘爭議,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的。

  2. 來源有幾個,blog-you那篇的回應,我那篇的回應,還有其他 blogger 談這件事時將cc都說進去。

    沒錯,這是一個合理的假設 (即容許轉載都容許被引用)。想說清楚,是因為不想做成「我沒有cc,你不可以引用我」的誤解。

    現在 blogger 們還可以基於互相尊重,幫不想被引用的除了連結引文。但一旦遇上態度強硬的人/機構,連結引用你的東西時,就算你不願意也沒有辦法,因為沒有法律上的理據。

    正因為這樣,我們才要搞清當中權責問題,明白自己將內容放上網的時候,實際上是在做甚麼,「為自己的內容負責任」。

    你說得沒錯,現在不是合不合法的問題,在 blogger 們的「引用」討論裏,大都是關於「人情」的討論。而我只是想大家對此有基本上的法律認識,明白權責才能保障自己。說法律好像很無情,但是絕對是要打好的基本功。

    而且,「合理使用」背後的精神,其實大家也應該尊重,那樣我們才可以自由發表所思所想,討論交流。

  3. 多謝說明。我接下來的疑惑是,如果我對我網站上的文章想採取的授權方式是:「可以轉寄、不能轉貼;可以個人網摘,不能商業組織摘」,那我該用哪一個CC授權方式?還是說,我自己在部落格上公告一種我喜歡的方式就可以了?又或者,即使商業網站摘我,因為是所謂的「合理使用」(因為它只引用我一小段話)我也無計可施?

    老實講,從你的說明,我非但沒有看到BLOGGER怎麼保護自己的內容不被商業網站以「合理飲用」的名義來使用,相反的,反而是無計可施。不是嗎?

  4. ha… 合理「飲」用?

    CC 是「創作共用」,即鼓勵將你的內容全部分享出去,其所保障的是有關作品的原作者標示 (其中之一項啦)。亦即你見到有另一個人,將你的文章抄過去,又沒有指明是你,甚麼說成是自己的,那 CC 就可以保障你有關「姓名標示」的法律保護。

    我就是想說「合理使用」權,很多情況下都不能被阻止的。所以,想東西不被人引用到,是否應該用其他方法保護?如設定密碼?只 Email 給熟人?用 Xanga?

    另外,也不要視「合理使用」為洪水猛獸,那是讓言論得以自由發展的工具之一。

  5. 記得小狼之前有文章轉述了一個學者的話,說版權法與其說是說明版權持有人所擁有的「權力」,倒不如說是說明複製者所擁有的權力 (大意)。不是嗎?權版法也同時釐清了複製者在什麼情況下,什麼有權做(如合理引用),什麼沒權用(未經授意下轉載)。

    在這種觀點下,cc 條款的使用,實際上是強化了複製者的權力。譬如複製者可以在未知會版權持有人的情況下轉載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當然前題是滿足了cc 中如署名之類的條件。

    由是觀之,cc 條款的意義是,在法律之外,進一步開放授權。這就是說,cc 並不是用來限制被法律承認的行為。所以blogger 甚至任何版權持有人,都不能透過cc 或其他形式的授權方法,去侵犯複製者「合理飲用」的權力。

  6. 映雪,你也來飲用啦?同意你的說法。
    本來版權法就是想講清楚的就是 the right to copy

  7. 豬小草

    不管你的主張為何,總是要有一致的標準。如果營利組織「合理使用」其他人的內容都必須經過原作者同意,那麼所有以營利事業登記的出版社所出版的內容若引用到他人的著作,都必須先徵求原作者同意。如果你認為這樣的世界比較好,當然,我也沒話說。

    再者,網摘師領取稿費到底要蒙受什麼道德上的壓力?網摘師領稿費跟專欄作家領報社稿費有什麼不同?專欄作家在報上引用他人的著作,需要先徵求原作者同意嗎?

    原本在出版社、平面媒體可以使用的權利,在網路上使用反而要被批判,這就是 discrimination 。

  8. ROACH,我承認我之前的確有兩套標準,而且對網路媒體更為苛刻。不過,在看完JACKY的這些討論文章後,我承認我之前有很多看法是錯的。所以,兩套標準已經合一了。這合一的過程我晚點會寫在BLOG上。謝謝你過去總是在第一時間做出澄清。

    至於網摘師領取稿費一事,我在我那裡已經說過了,我對網摘師領錢(或者,稿費)沒有意見,我更強烈期待領了稿費的網摘師能夠掀起一波波討論的風潮;我只是對被引用的文章作者拿不到錢感到惋惜罷了。

    以上。

  9. 豬小草

    如何讓被摘的人也能從每個點閱中得到一些收入,是另一個課題。我好幾年前寫關於 Ted Nelson 的 Xanadu 時,有讀過他的一些些想法,那也是他在構思 hypertext 時首先就想到的重點。可惜現在的網路機制還沒有辦法促進這一點。不過,似乎國外有一些在推 micropayment 的網站了,或許有些希望?

    網摘的興起,對於讓書寫者能夠得到一些微薄的收入,我認為會有推動的效果。這是另一個課題,我要去採訪了,先說到這裡。

  10. 其實我念茲在茲的是ROACH多年前曾在明日報倒閉的時候說出「要盡量讓網路寫手有合理稿費」的宏願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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