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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8網摘 – 標籤效應

Kidult, Otaku 與隱青是不同的,香港社會的標籤效應

  • 御宅魂去了那裡?
    Quote: 宅友們是不是也該從自身建立「另一種的收藏愛好者」的新形象,而不是一味批評普羅媒體的偏見?
  • Kidult:成人孩童化現象
    詳談 Kidult 的發展和影響
  • 拜托!不要將Kidult混同Otaku
    Quote: Kidult的態度是任情、散漫、遊戲人間、貪玩、好新鮮、不夠獨立、無責任感、不能吃苦、不喜歡工作。這種態度與御宅族精神恰好相反!

手機出貓

  • 試場如X場?
    Quote: 指控確是夠多,但全部流於「有佢講式」的言論,能提出實質且客觀的證據(不是道聽途說,或「我睇到有人...」之類)者,幾乎是絕無僅有。
  • 試卷致出貓,考生擬抗議
    有關事件的報導連結,小狼在回應欄的討論也值得一想,Quote:其實考評局用人哋的版權文章,係有問題。在作為考試的卷內,屬教學用途,不算什麼;但之後考評局把試題拿來賣錢,而錢則入自己袋
  • 手機作弊全球現象,港考評局後知後覺
    我覺得有原文 URL 沒有問題,問題是考評局在這個科技發達的年代,本就應該考慮各種出貓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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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版的價值

引用事件再討論

回應

  1. 有關引用的這些討論我不甚留意但, 關於draft only這課題, 拿blogger bsp為例, 網誌寫手寫文以後面對的兩個選項, 一即是save as draft, 二則是publish post, 不是嗎?

  2. 豬小草提出的疑問是,有一些 draft only 的文章其實會被放出去,當中引用版權又該如何?對於 blog 來說,功能上有 draft 和 publish,但如果選 publish 又寫明是 draft 該怎麼樣呢?大概是想討論這些吧!

  3. 假設甲寫了論文A並注明為Draft Only意即未最終拍板, 後續又大刀闊斧更改論文A, 進而得出論文B並最後定案

    甲之Draft Only論文A裡被揚棄的部份吸引了乙, 並以之為理論基礎, 進而寫出竟然推翻了愛因斯坦相對論的論文C

    因為Draft Only論文A不適合﹑不被允許引用(?), 基於所謂對原作者甲的尊重, 所以乙之論文C必須被予以否定﹑雪藏?

    似乎乙祇須注明所引用的是甲之Draft Only論文A而非論文B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互聯網尤其更是這樣, 不預佐要還就不要出黎行, 一律祇用類似blogspot的Save as Draft選項啦

  4. 學術界嗎?它給我的印象是管你draft 還是publish還是什麼屁。拿那個「未定議講稿,請勿引用」來說,學界管你才怪,尤其如果你有研究價值,就一定有人將你的「未定稿」和「定稿」拿來比較一翻,以對比你的「思想轉變」云云(學界的確是很細膩的,有時改版,你一些較重要詞語被換掉了,它們也要寫幾百字研究)。君不見一堆小說家的草稿,寫完又好,得一半又好,都總會被人拿來發表,昆德拉就曾慨嘆卡夫卡在遺囑裡吩咐死後把所有稿子焚掉的命令沒有被執行,反而被全部發表。

  5. 補充一點,就是「未定演講稿,請勿引用」,在我看一句卸責用的說話。譬如我在中間說錯了些什麼,引錯了書,就可以以「未定演講稿」來卸責--既然未定,錯漏自難免。這不是說凡用上「未定演講稿」的學者都缺乏學術操守,而是演講往往有期限,學者未必有充足時間做詳細校對,因此說些話來保護自己是必要的。

  6. 不知道映雪所處的是那個學門,引用文章居然那麼暴力?另外,如果學者可以用「未定演講稿」來保護自己的話,我實在看不出來那些把部落格當日記寫的人為什麼不能用像HEMiDEMi提供的方式來保護自己。

  7. 不是「哪門學問」,而是起碼人文科學這個「學術」都有這種風氣,這些東西都被視為珍貴材料。文學的有卡夫卡,暴力得連遺囑中焚稿的命令也不依從;剛死去的巴金,「第六病室」(名字好像是這上下的) 裡各版本的改動也被人提了出來。哲學的,胡塞爾讀書時,在書本中用手寫的筆記一樣是研究對象。大量文家,思想家的私人書信往來,也被編進xxx全集裡,以供研究之用。

    至於「把部落格當日記寫的人為什麼不能用像HEMiDEMi提供的方式來保護自己」,我不清楚HEMiDEMi 的方法是怎樣,但這問題並不同於「未定演講稿」。我說的情況是避免出錯時的學術責任,而你說的卻是避免所有引用。不過說回來,要是「把部落格當日記寫的人」寫的是一些無關大是大非的私人事,那摘了出來的人應該是到處獵奇的狗仔隊,而不是志在分享好文的網摘手。

    我感到真正值得討論的是,「網摘手」和「到處獵奇的狗仔隊」的分別,這對「網摘手」的公眾理解和自我理解均有幫助。

  8. 嗯,你所說的區別的確值得討論。但是,就好像你第一段舉的例子一樣,一群人所謂的「研究」其實是對某一個人私領域的「侵犯」(比方像Bourdieu過世後,某期刊要刊出他的私人信件,但是家屬覺得這樣是侵犯隱私的);學術研究似乎也有這種「網摘手」與「狗仔隊」的區別,不是嗎?那麼,在所以公眾利益與個人隱私之間,該怎麼取捨呢?

    一個網摘手覺得好的文章、該跟網友分享的文章,其實也很可能打擾到對方阿(這點台灣的blogger Richy也遇到過)。這時候,倘若對方覺得不高興,可是網摘者還振振有詞地說「怕熱不要進廚房」的話,恐怕就有失厚道了。畢竟,可不是每個初學者在使用BLOG之前,就那麼瞭解網路生態,甚至知道那些保護自己的方法阿。

  9. 網誌寫手﹑網摘師似記者, 性質都是資訊報導及分享; 將例子極端化, 假若, 李敖赴大陸演講要是存在的講稿﹑葛林斯潘要是不慎遺失的機密文件輾轉落入全職記者手裡並予以報導, 算不算犯罪? 當然在不同國家有不同法規, 極權似大陸就會判明報記者席楊有罪, 這牽涉到資訊的流通抑或窒礙, 言論自由抑或不自由

    未定演講稿用來比喻播客的初稿還可以, 但如今主要探討的主要是以文字為主的網誌, 論文似是較為接近的比喻, 即便如此, 假使網誌寫手﹑播客有不願被摘的初稿﹑完稿, 他們是有絕對的權力, 似我在3樓講那般, 選用類似Blogspot的Save as Draft選項, 若他們的這些完稿﹑初稿Drafts(名符其實), 因電腦被駭客入侵並予以發表引用, 才講得上是「暴力」

    重複映雪重要的一句, 「我說的情況是避免出錯時的學術責任, 而你說的卻是避免所有引用」; 我也不知什麼是Hemidemi, 無論它是什麼, 據我解讀映雪的講法, 網誌寫手都是可以用它來保護自己可能的失誤, 但受到保護與不被引用是兩碼事, 關係到所謂學術Draft的根本意義

  10. 7-11舉的極端例子在新聞界或許如此,但我其實蠻好奇有哪一個BLOG的文章牽涉到此重要的公眾利益,以致我們不引不可、非摘不可?

    HEMiDEMi的例子在下頭:

    http://www.hemidemi.com/blog/?p=46

  11. Jacky:

    我想談的其實是一種拿「舊技術/社群」比喻「新技術/社群」上的困難,與盲點。說老實話,我覺得單單把我這篇文章裡有關Draft Only的部分切割出來討論,是真的會有點偏離我真正的意思了。

    不過,這也得怪我自己的文筆不好。

  12. HemiDemi 是一個書籤服務,他們最近提出了一個不想被摘的「保護基制」,可以在 blog 文章裏加入一些 html code,當被人摘到 HemiDemi 時,這些 bookmark 就會變成是 private bookmark only。

    我覺得在可能的範圍之下,如果被摘者不想被摘的話,是可以商量的,正如我也移除了 m 君的 google search 連結。在極端的情況下,我們才捍衞權利吧!問題是,我們有共識的話還好,如果有人固意走偏鋒,被摘者是無可奈何,所以我說為什麼要保護自己。

    其實在事件討論中,我見到很多千奇百怪的比喻,也不知道是否適合了。

  13. 謝謝兩位解釋Hemidemi

    豬小草不要怪自己, 至少就我來講, 是有將Draft Only的討論放在你講的「『舊技術/社群』比喻『新技術/社群』」上的困難, 與盲點」的框架裡的; 希望﹑應該是沒有被切割出來

    我拿網誌寫手﹑網摘師與記者相提並論, 是想指出, 假設不願被網摘的網誌寫手確實都有絕對的權力, 並且可以不被網摘, 如此, 我們能閱讀得到的網摘都將祇是一些諸如錦上添花﹑文過飾非﹑自吹自擂的文章; 社群不可能, 公民記者這個概念也不可能, 試想像, 連近在眼前電腦熒幕上的資訊, 都祇能眼巴巴地可望而不可及, 枉論其它

    回應你提到的「哪一個blog的文章牽涉到此重要的公眾利益, 以致我們不引不可、非摘不可?」, 就拿Jacky剛講到的M為例罷, 我覺得Jacky實不應所謂尊重M的要求而移除他的連接的, 他對黑雪作出許多傷害信譽的指控, 大吵大鬧宣泄一番後, 便要求刪除掉所有相關的連接與他的留言, 然後藏匿起來, 那黑雪如何是好? 連辯白都無從舉證; 那抑都是香港網誌界歷史的一部分, 對網誌界文化有一定的塑造, 意義不容抹殺, 我講的是歷史,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再講下被摘的網誌寫手「被打擾」以及他們的「感受」, 似「被打擾」、「感受」這些極度個人的情緒波動是很飄渺﹑很主觀的, 許多人用在公路上行走被人不停地張望造成困繞來比喻被網摘, 的確, 不停地被人張望抑或會導致這位路人感覺「被打擾」, 「感受」被傷害, 但同樣的, 他抑都可能會因為自己鼻子呼吸到公車上鄰座乘客的濃烈香水味, 而同樣的感覺「被打擾」, 「感受」被傷害, 之前是視覺傷害, 如今是嗅覺傷害, 依此類推, 如何? 網誌寫手因為被摘而感覺「被打擾」﹑「感受」被傷害, 抑都可能因為他人的留言不合己意而感覺「被打擾」﹑「感受」被傷害, 抑或發現自己的sitemeter有陌生人來訪過的蹤跡而感覺「被打擾」﹑「感受」被傷害, 無窮盡; 我都試過在現實裡被人如此緊跟不停張望, 而我確實是沒有立場阻止他這麼做; 漠視他就是

  14. Jacky, 沒有啦, 我祇是不喜歡用句號, 對不住造成你的誤會

  15. 「學術研究似乎也有這種『網摘手』與『狗仔隊』的區別,不是嗎?」

    嘻,我們大刺刺地談論思想家的私隱就是揭發(曾有專書報導這偉大思想家們敗德的行徑),但我大刺刺地談論明星的私隱就是迫害。這個世界從來就有太多灰色地帶。

    「但我其實蠻好奇有哪一個BLOG的文章牽涉到此重要的公眾利益,以致我們不引不可、非摘不可?」、「那麼,在所以公眾利益與個人隱私之間,該怎麼取捨呢?」

    我會認為BLOG 文章裡說的不是個人生活,而是針對某些事發言,就是一種公眾意見。意見,很難算是私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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